六、专用基金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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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用基金的设置及来源
  1.更新改造资金
  冶金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1967年以前靠财政拨款,1967年后,主要来源有:
  (1)企业提取固定资金折旧形成的基本折旧基金。1967年以前,企业的基本折
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基金经批准后由财政另行拨款。1967年
以后,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省属企业留用60%,上交省20%,上交山东冶金厅
20%;市(地)县企业除上交省外,还上交市、地、县主管部门一部分,其余留归企
业基金。1978年,国家规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上交省财
政20%,省属企业除此之外,上交山东省革委冶金工业局10%,其余留归企业。从
1979年开始,新投产的企业,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80%,企业留用
20%。1981年,省属企业上交省的20%部分留归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
省不安排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的技措项目资金。1986年,国家取消企业
上交的30%的基本折旧基金规定,改由省集中30%,企业留用70%。这一年企业上交
省30%的折旧基金由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集中。1987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
率后,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2)矿山企业按产量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1975年以前,冶金矿山企业
计提维简费按冶金部的标准执行。计提标准为:铁矿石每吨1.70元,有色金属矿每
吨3.50元,粘土矿每吨2元,石灰石矿每吨0.5元。1975年,为了保证冶金矿山
的正常生产接续,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将维简费的计提标准改为:铁矿石每吨3元,
有色金属矿每吨5元,粘土矿每吨3.5元,石灰石矿每吨1元。1985年,计提标准改
为铁矿石每吨6元,有色矿每吨7.5元。1986年,冶金部又将计提标准改为:铁矿石
每吨6.7元,粘土矿每吨7元,石灰石矿每吨2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把有色
金属矿计提标准提高为每吨9元。由于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了利润包干,各冶金矿
山企业计提维简费标准没有按部颁标准执行,而是由各企业提出意见,经总公司同
意作暂时调整。从1985年开始,省重点冶金矿山企业按照标准提取维简费的30%,
上交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其余由企业自已安排使用。
  (3)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冶金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
调拨,调出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残值变价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
产租金收入,都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更
新、房屋建筑物重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
的购建等方面。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大修理基金
  冶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按规定提取,全部留归企
业使用。1965年,冶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按国家规定停止提取,大修理费用直接进
入当年产品成本。1974年,国家恢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办法,省财政厅核定冶金企
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折旧提存率为3%。大修理基金按计划使用,并按固定资产大修管
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大修和改造一同进行时,更新改
造资金可同大修理基金合并使用。
  3.生产发展基金
  该项基金是1979年实行企业利润留用办法以后设置的。按国家规定,企业的留
利按一定比例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4年,实行第
二步利改税后,又增加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所属企
业继续实行利润上交包干办法,仍按原规定分3种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增产短线产品、治理“三废”、改善劳动条
件、试制新产品、科学研究和职工培训等方面。
  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的利润留成分配比例,1984年以前,均按生产
发展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0%分配。1984年后,根据各企业
的留利情况,经省财政厅同意,年度终了分别核定各企业的留利分配比例。
  4.职工福利基金
  冶金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来源,一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1%计提,计入当月生产
成本;二是实行利润留成后,根据规定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该项基
金是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专用基金,用于职工个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个人
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其他方面的福利补助等。1980年后,由于职工
增加了洗理费、副食补贴等,多数企业的福利基金偏紧,不少企业超支。
  5.职工奖励基金
  该项基金是1979以后设立的一种专用基金。1984年前,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工资
总额提取12%用于职工奖励,并计入产品成本。完成国家各项计划指标比较好的企
业,可按工资总额15%从成本中提取。除此,企业还可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
励基金。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停止提取12%的奖励基金,同时,适当提
高企业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的比例。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仍按原办法从
成本和留利中计提职工奖励基金。按国家规定,凡是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
业,都不再设立职工奖励基金,改设工资基金。
  (二)专用基金和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提各种专用基金。凡由财政拨款的,都纳入国家计划;
凡由企业内部形成的,都按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标准提取。1980年以前,企业的专用
基金严格实行专户储存,由银行监督使用。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各种专用基金之
间,各专用基金同基本建设资金之间,除流动资金可以占用专用基金之外,均不能
互相流用。各种专用基金,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但1980年后,有的企业出现了现
提现用或先用后还的现象。

七、产品价格管理
  冶金计划内产品出厂价格和计划外钢铁、有色产品的最高限价的管理权限,主
要集中在国家物价局、冶金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产品的地方价由山
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与省物价部门共同管理。冶金产品的地方临时价由省物价局审
批。1985年以后,冶金部下放了少数耐火辅料和制品的价格管理权限,由山东省冶
金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
  1979年以前,国家对冶金产品价格较少调整。1979-1980年,国家分别调整了
铁矿石、焦炭、钢锭、钢坯和部分钢材偏高的价格,解决了初级产品价格过低的问
题。同时,对优质钢材和价格偏高的部分普通钢材采取了调低价格的措施。1983-
1984年,国家提高了煤炭、石油、电力、铁路运输等价格后对冶金产品成本影响很
大,在钢材价格不作大的调整和严格控制大幅度提价的前提下,冶金部和国家物价
局先行对冶金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的价格作了小范围调整,并重新修订了大部分钢
材规格、组距价格,使钢种、钢号间价格范围缩小,规格组距间价格拉大。翌年,
国家调整了有色冶金产品价格,对市场急需的钢材品种实行了浮动价格。
  1985年,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经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主权,对实行指令性
计划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价格。实行指导性
计划的产品、指令性计划超产的产品和企业自销的产品(不包括铁矿石、铁精粉),
可以随行就市、上下浮动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可以高进高出。铁矿石、铁精粉
超产部分可提价20%,由使用单位承担。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定价权,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企业有权制定和实行浮动价格、季节差价、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国家鉴
定批准的优质产品实行加价。允许企业确定自销和专业化协作产品的企业内部协作
价格、工艺协作收费标准,确定冷背、滞销、积压和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以
及国家不定价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