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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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分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两种。
  1958年以前,冶金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
企业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支付利息,按期归还。1958年,定额流动资金
按国家规定改按“定额比例贷款”办法供应。即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经财政部门、银
行和主管部门核定后,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1959年,企业定额流动资
金改按“全额信贷”单口供应方式,全部由银行贷款,财政不再拨款。1961年起,
冶金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又改为由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双口供应。
从1980年起,财政拨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按月息2.1%交纳占用费。1982年停止执行
此办法。同年,财政部门又将定额流动资金移交银行管理,原财政拨款的流动资金
仍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以后所需新增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供应。同时,企业每
年必须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转作自有流动资金使用。但在实际工
作中,定额流动资金不管采取何种办法供应,由于财力和贷款的限制,各企业都或
多或少地占用了专项资金和外部资金。
  冶金企业的非定额流动资金,主要是由银行采取贷款的方式供应。
  山东冶金企业对定额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级分口管理。企业每年编制流
动资金计划,报主管部门或银行核定后,企业内部再分级分口分解定额。分口管理
的分工一般是:原材料、辅助材料资金归供应部门管理;备品备件资金归动力设备
部门管理;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资金归生产部门管理;产成品资金归销售部门管理;
待摊费用、货币资金归财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