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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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工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内容,主要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基本
建设计划管理,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管理和矿山维简接续工程计划管理四个方面。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前所进行
的一系列工作。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
的各项规定进行的。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范围,包括从酝酿提报项目到设计任务
书批准下达期间的一系列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论证、审查
等,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
编制,则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
承担或由建设单位自行编报。
  项目的审批,是由国家和省根据项目类型及资金外汇来源等条件分级管理。各
级审批权限,在不同时期曾进行过几次调整,一般是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审批,小型
项目由省以下机关审批。
  (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建国以来,冶金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下达程序,因项
目的隶属关系、资金来源或其产品的分配调拨渠道不同,而各有差别。中央直属企
业的项目,由企业编制年度建议计划,中央主管部审批下达;省直属企业的项目,
也由企业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由省冶金主管部门平衡汇总上报,其中由国家安排全
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计划,由主管部审批下达;由省安排全部和部分投资的项目计
划,则由省计委审批下达;市地属企业编制的年度计划,由省冶金管理部门提出建
议,省计委审批下达。
  1985年前,山东冶金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由国家或省安排拨款,年度建设计划
均由中央主管部或省计划部门审批下达。从1985年起,凡由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安
排的项目,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年度计划仍由安排“拨改贷”的相应机关审批下
达。“七五”以来,上级和总公司负责一次性审批各企业“七五”整体规划。凡自
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的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
委审批;按资金划分的,经批准属整体规划内的限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莱钢、济钢、青钢、金岭铁矿可自行审批;500万元
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报总公司审批或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他企业生产性项目500
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300万元可自行审批,超过限额的报总公司审批。自行审
批的项目都要报总公司备案。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总公司审
批或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用自筹资金安排的
基建和技措项目,其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自行平衡。
  基建、技措投资中,预算内“拨改贷”的投资,列入国家和信贷计划的贷款,
利用外资和总公司统一筹措的资金,均实行指令性计划。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由总公司审批或转报。
  不论哪一级审批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企业可在总
公司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范围内自行安排并报总公司备案。对于用企业预
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宿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设备
更新性质的项目、用自有资金与省内外协作的项目和集体所有制用自有资金安排的
项目,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控制规模,由企业自行安排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管理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自有资金、技改贷款资金,对现有
企业的原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
  从建国到1967年,企业基本折旧费全部上交由国家统一使用,冶金企业更新改
造计划由冶金部下达。1967年后,国家规定企业留用的折旧费比例逐步扩大,到
1985年已全部留给企业。1982年以前,企业用自筹资金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
没有投资规模的限制,申请国家或省安排的资金项目,由省冶金主管部门向冶金部
和省经委提报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可安排一部分。
  1982年前,在国民经济计划中,没有包括更新改造措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只编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预算外资金安排
的建设投资越来越多,企业的技改任务越来越重,从1982年起,开始编制包括更新
改造措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为加强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管理,山东省冶金
工业总公司制定了管理办法,把冶金企业更新改造措施统一纳入行业计划。规定在
省下达的更新改造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由
总公司对企业编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平衡下达年度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
目,使用技改贷款的项目,按规定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经委
审批下达年度计划。
  (四)矿山维简接续工程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矿山开拓延深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从1965年开始,陆续改
为按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不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矿山企业可用维简费自行安排维
简工程。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集中30%的维简费统筹安排所属矿山的维简工程计
划。从70年代起,山东冶金矿山有些老矿区生产能力逐渐消失,急需安排接续工程,
有的要易地安排接续,投资较大,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远不敷需要。1976年开始,
由省财政补贴部分资金,1981年以后,改由总公司的自有资金安排。这类项目由省
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总公司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下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