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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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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山东冶金工业的管理体制,是随着企业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演变的。省
冶金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和管理紧密程度,也因企业隶属关系的
改变而有所不同。
  从建国初期到“一五”期间,山东的冶金工业企业先后归华东财政经济办事处
和山东工矿部直接管理,省冶金管理机构先后直属重工业部和冶金工业部领导。这
一时期,对企业的管理,实行的是以中央直接管理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企
业的生产建设计划、物资供应和产品分配调拨等主要业务工作,均由中央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安排,省冶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958年,在“全民大办钢铁运动”中,冶金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
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其直接管理的山东矿山管理局连同企业下放给山东管理,成
立山东省冶金工业局。省冶金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
属企业实行直接管理,对市地属企业实行间接管理,形成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随
着“全民大办钢铁运动”的发展,各市地相继成立了冶金工业局。对冶金企业的管
理,又实行了以市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山东省冶金工业局只对济钢和莱芜铁矿两个
直属企业实行直接管理。
  1962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上收17个冶金企业,由省冶金主管部门直
接管理。对小型冶金企业在省统一计划指导下,由市地直接管理。这一管理体制,
既吸收了“大跃进”期间管理权限下放过多、缺乏综合平衡、放松管理的教训,也
克服了“一五”时期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弊端。但这一较好的管理机制,在“文化大
革命”时期受到严重干扰,难以正常运行。
  1970年,山东省又决定将大部分省属冶金企业下放给市地管理,由省冶金局直
接管理的企业只剩下7个。这种恢复扩大市地管理权限的管理方式持续了10年之久。
到1980年底,全省共有冶金企业事业单位120个,其中冶金系统内工业生产单位85
个,系统外工业生产单位5个,基建单位6个,设计、科研、地质勘探、建筑安装等
事业单位24个。这些单位在管理体制上有6种类型:第一种是部属企业,以部为主、
部和省双层领导的,有山东铝厂;第二种是省直属的莱钢;第三种是省冶金局直属
单位,又分两种管理办法:一是人事权和党的关系归省局的,二是人事权和党的关
系归市地的;第四种是市地属企业,也有两种管理办法:一是产供销归省局管理的,
即所谓直供企业,二是仅产品分配归省局管理的;第五种是县(市属区)办企业,其
中个别的也有产品销售或原材料供应归省局管理的;第六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山东冶金工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1981年
7月,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成立,对32个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
并实行盈亏包干。总公司对全行业的企业或管理机构实施归口管理。
  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从建国初期到1954年,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4-1956年,学习苏联经验,山东部分冶金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从中共“八大”到“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及粉碎江青反革
命集团以后,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文化大革命”初期,党的基层组
织普遍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业工作由革命委员会领导。直到1970年整党,党
组织逐步恢复对企业全局工作的领导,但也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包揽
行政事务的问题。1984年,山东冶金总公司系统的莱钢、济钢、青钢和金岭铁矿4
个单位,进行了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1986年,山东冶金总公司系统实行厂(矿)长
负责制的单位扩大到18个。到1987年底,全省冶金系统绝大部分单位实行了厂(矿)
长负责制。厂(矿)长负责生产经营领域的指挥工作,也抓思想政治工作;企业党组
织在政治思想领域发挥领导作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
保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