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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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方式〗〖制度〗〖原材料〗
1949年前,民用机械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均需从商行或矿区自行采购。抗日战
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国民党军队控制着矿区、港口和铁路沿线的城市,
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进行封锁,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兵工厂、铁工
厂生产用原材料、燃料,一是从敌人手中夺取,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在敌占区采买,
三是发动解放区军民搜集废钢铁。
1949年后,为适应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改革材料供应方式。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华东工业部直接供应直属企业的基建、生产、维修用材料。
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的材料由省工业厅供销处向华东经济委员会物资局申
请分配。私营企业所需材料在市场上采购。
1953~1979年,原材料供应随着生产计划安排,供应指标经各级主管部门分配,
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组织编制申报计划,并通过订货会订货,分配到企业。原材料
供应办法在不同的时期还有小变化。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计划集中管理,生产计划和材料供应指标均由第一机械
工业部统一平衡。地方企业需要的原材料、燃料按生产计划向主管部门申请,省工
业厅供销处汇总各专署、市和直属企业的计划,向第一机械工业部申报,并参加订
货会订货、分配。
195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物资管理的决定》,计划实行双轨制,部分
物资下放地方管理,地方可安排部分生产计划。部管产品仍按原渠道供应原材料,
地方产品由分配到地方的材料中解决。在材料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出现截留统配产
品材料的现象,影响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1961年,针对“大跃进”中物资分权管
理的弊端,实行了高度集中管理。中央设立了物资总局,1963年改设物资部,省、
市(专)、县设物资局,把物资分为统配、部管、市场采购3类。生产管理部门按生
产计划分配指标。1961~1969年,山东省机械工业系统的生产计划都属中央计划,
由各主管部把材料指标分到省机械工业厅,厅供销处再分到市、专区和直属企业,
并组织订货。这期间,山东机械工业系统每年需要钢材、生铁从各5万吨左右增加
到10万吨左右,基本上能满足供应。
1969~1978年,再次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管理制,机械工业的生产计划分为部、
省、市(地)计划3部分,原材料供应也分为3部分,部计划由部直供、省计划由省直
供、市(地)计划由省切块到市(地)供应。这期间,机械工业发展较快,原材料消耗
量逐年增加,1979年,钢材、生铁的消耗量分别达到35万吨、27万吨,各种原材料
供不应求。部计划订货率占分配指标的80%,到货率占订货率的80%;省计划多是
重点“专案”任务,供给率一般在85%以上;各市、地、县在机电产品供不应求的
情况下,为争取多一点分配自主权,往往生产计划大,材料供应少,造成“计划层
层加码,材料层层剥皮”的现象,生产厂到手的材料只能占需量的60%。机械工业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千方百计地搞材料,除了从各地的小钢铁厂中解决一部分外,
还利用当地的优势产品到外地换取。
1979年以后,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生产计划分为指令性
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3部分。指令性计划仍由国家分配材料供应指标,一
般只能满足80%;指导性计划,供应部分原材料,只能满足20~50%;市场调节部分
需要的材料到市场上按议价采购。1983年后,指令性计划逐年减少,企业自购材料
的数量相对增加。1985年,山东机械工业系统年消耗钢材45.6万吨、生铁25.5万吨,
市场采购部分分别占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