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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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1986]22号
(1986年9月19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广大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在农村经济逐步进入社会化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历
史时期,乡镇企业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军。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全省农村经济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是“七五”期间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是由温饱型逐步过渡到小康
型的必由之路,也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乡镇企业持续、全面、健康地迅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要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在宏观计划的
安排上要把乡镇企业的发展摆到应有的位置。要分层次地搞好乡镇企业的发展规划,
引导乡镇企业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积极、稳步、健
康地发展。一是乡镇企业要首先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
加工业。今后,大中城市不要再上新的农副产品粗加工能力,重点是搞好现有企业
的技术改造,上更高层次的生产技术水平;大量的农副产品加工,要有计划地向原
料产地扩散转移,尽可能由乡镇企业承担。二是其他工业消费品,凡是适合在农村
制造加工的,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要尽量安排乡镇企业生产。三是小型原材燃
料工业,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发展。
乡镇企业不仅要发展粗加工或中低档产品,还要努力创造条件,发展更多的高、
精、尖和名、优、特、新产品以及出口创汇产品,并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区域
性农村经济技术优势和拳头产品,以不断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乡镇企业无论发展轻工产品或重工产品,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生态环境
的条例规定,特别是由城市向农村扩散转移的产品,要严禁污染“搬家”,产生新
的污染源。
二、兴办乡镇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是靠农民自力更生解决,国家给予必要的扶
持。要鼓励和引导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发展各种联营,发行债券,农民入股和以
劳带资等,也可建立乡镇一级的生产建设开发基金。县(市、区)在完成国家下达的
农村年度信贷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多存多贷,重点用于兴办企业。乡(镇)、村
办企业新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自有资金投资比例不足50%的, 技术改造项目自
有资金不足30%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效益和信贷资金情况给予扶持, 尤其是对贫
困县(区)还可进一步放宽。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支农周转金,要专款专用,并
优先安排贫困后进地区和综合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三、增强乡镇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乡(镇)办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比例,原则上按“六、二、二”或“五、二、三”安排,即60%或50%用于企业扩大
再生产,20%上缴乡镇政府主管企业的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20%或 30%
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各县(市)可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
及按现行财政分灶体制各自的财力情况,从一九八七年起自行确定对乡(镇)办工业
企业和实行工业成本核算的村办企业:一是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逐步提高,但年
提取率一般不得超过10%;二是大修理基金,有的可据实列支, 有的可分期摊销,
有的可按规定提取,但年提取率不得超过3%;三是建立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基金,
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在税前列支。
四、在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平衡和投资方向引导与管理的前提下,对
乡镇企业用自筹资金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规模,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和管理,报省备案。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市、地或县(市)可根据布局合理、
投资效益好的原则自行审批。在审批项目中,一定要力求避免盲目性。对技术落后、
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多或污染严重、综合效益差的各种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限制发展
的项目,各级不得审批,银行也不予贷款。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参与投标,兴办国家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大
中型配套项目,但必须通过可行性经济技术论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六、鼓励乡镇企业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凡通过横向
经济联合,多渠道引进资金新建、扩建乡镇企业生产性项目,其全部投资额在计划
和统计指标考核上,一律按集体企业投资对待。地处乡(镇)、村联合企业生产的产
品,经市地或县(市)审查批准,可享受乡镇企业减免税待遇,减免税的资金,必须
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企业联合体所开发的新产品,可参照对国营企业现行的规定减
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乡镇企业参加联合后,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财政上缴、利润分配四不变。
七、为了给乡镇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能源,今后除大电网内逐年增加供电量外,
要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县、乡(镇)自办农村小火电厂。全省“七五”期间,要形成
一批3000千瓦至6000千瓦机组的发电能力。主要是通过多种形式集资办集体电厂,
允许同大电联网,燃料煤和供电价格采取议购议供办法。电厂投产后,可定期减免
产品税和暂免所得税,所实现的利润主要用于偿还投资和必要的扩大再生产。由省
计委和省电力局在今年内提出可行性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由省物资
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市地,抓紧配套完善德州煤场和搞好菏泽、临沂等煤场建设,
争取尽快建成使用。
八、乡镇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材燃料,主要是靠市场调节。其中,创省以上优
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填补省内空白的新产品,从一九八七年起按产品归口管理
部门分别纳入指导性生产计划,相应享受县办集体企业的物资分配待遇,并按现行
物资分配体制列户供应物资。乡镇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所需原材料,各级物资部门
要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列入采购供应计划,尽力满足需要。乡(镇)、村办企业要
强化购销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购销工作,对供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购联销承
包责任制,经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承包费用和酬金可分别计入成本。
九、乡镇企业生产的原煤,从一九八七年起,在两、三年内全部取消省和市地
的上调量计划,并由省相应冲减有关市地的小井煤分配指标( 枣庄市补大电厂用煤
部分除外)。现有乡(镇)、村办的小煤窑所需生产维修材料, 省仍按一九八四年分
配基数继续供应。
十、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许经营的商品范围外,
企业适宜经营什么就经营什么,能够经营什么就经营什么,有关部门对过去所作的
不合理的限制,应按上述精神予以撤销。为乡镇企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村办
各种供销公司、贸易货栈经销部,银行要积极扶持,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注册资金
限额和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奖励乡镇企业吸收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并在利用外资,搞合资
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方面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承担出口
产品任务的乡(镇)、村专业厂可参照县办集体企业的办法,分享地方外汇留成。
十二、省、市地、县科委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积极利用
国家与地方“星火计划”投资和项目,分层次搞好“七五”计划与实施方案,并逐
级一项一项地落实到生产或科研单位,使每项技术从点上做起,逐步向面上同类乡
镇企业辐射。
十三、大力提倡、积极引导和组织乡镇企业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企业
挂钩,扩展技术转让、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人才交流等,以此作为提高企业素
质的重要途径。由各级乡镇企业局牵头,各级人事、劳动、工会和科协等部门配合,
有计划地组织现有科技力量和离退休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
待遇由双方协商,酬金可允许列入成本。
十四、在继续搞好社会招聘、内部交流和大中专院校定向培训人才的同时,各
县(市)农业技术中学都要因地制宜为乡镇企业办好各种技术专业班;由乡镇企业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办某个行业的中等技工学校,各县(市、
区)互送学生,互相代培;或由市地自筹资金兴办乡镇企业职业学校, 定向招生,
培养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兼办乡镇企业在职人员的培训,以逐步形成乡镇企
业职工教育网络。
十五、乡镇企业要坚持乡(镇)、村、联户、个体等多层次共同发展。对联户企
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制定合理的章程,建立与完善各种财务制度,保证其
健康发展;凡符合国家有关集体企业条件的联户企业,可享受乡(镇)、村办企业减
免税收和银行贷款等优惠待遇,并在所得税的征收上按乡(镇)村办企业对待。对个
体企业,要做到在政治上鼓励,法律上保护,生产技术上给予指导,贷款上给予方
便,物资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十六、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所有乡镇企业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
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厂长调离审计制。可实行厂长(经理)招聘、
推荐、选举制。凡是推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厂长有任免干部权、招聘和辞退职工
权、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留利分配使用权和对职工奖惩权。要逐步完善以产
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在推行各种承包责任制中,可根
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因地制宜,采取厂长承包、集体承包和租给个人经营等多
种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法制观念,
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十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财政管理。按照一九八五年
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乡(镇)办企业要按利润总额的10%税前列支上缴乡镇政府, 用
于补助社会性开支和支农。企业税后留利,乡镇一级政府不再抽成,主要留给发展
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平调乡镇企业的财产和滥收费、乱摊派,
不得多头收取管理费。
十八、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条件,确立乡镇企
业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生产经营者的法人地位,确实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现
有乡镇企业要进一步加以整顿,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企业素质。要从当前
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出发,加强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使它真正成为政府的职能
部门,主要功能是制定规划,研究政策,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乡镇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经济实体承担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服务。乡镇一级可建立
经济联社,行业内企业之间也可成立行业协会,协调产供销、技术、人才、信息等
服务工作。
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县、乡(镇)两级领导班子,要逐步做
到从群体结构和总体功能上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实爱工业、抓工业、懂经营、
会管理的干部。各级综合经济部门和有关经济、科技等主管部门,都要改革旧体制
形成的只管“计划内”、“系统内”企业的传统模式,树立社会大产业、大行业的
新观念,并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或产品归口分管的方面,设立分管乡镇企业的内部
机构或专职人员,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以加强宏观指导和搞好全行业
规划等工作。省、市、地、县都要分批组织部分内行的同志下乡,帮助把乡镇工业
搞上去,可采取任职、兼职或“挂职”办法,也可派工作组下去,为农村经济的振
兴做出贡献。
二十、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鲁发[1984]25号文件,即《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
业的决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对乡镇企业现行的低税、减税、免税等有关具
体优惠政策,仍将继续有效。当前,由于全省各地乡镇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现有
的经济技术基础条件差别较大,为避免搞一刀切和平均主义,对上述原则规定,省
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分管的方面,抓紧制定出实施细则;各市地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创造性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