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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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1984]25号
(1984年7月1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总收入五年翻了一番,
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同先进省、市相比,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
速度还不快,并且差距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我们受“左”的影响较深,思想不够
解放,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有些政策规
定限制过多,卡得太死,阻碍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走
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它对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十
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合理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加快城镇建设,缩小城乡差别,建
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
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四号文件,充分认识发展乡镇企业
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清
理、废止过去与中央一号、四号文件精神不相适应的规定,制定新的规定和措施,
放权松绑,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步伐。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全省总的要求是,乡镇企业总收入十年翻两番。即
在一九八年五十八亿元的基础上,一九九年达到二百三十二亿元,平均每年递
增百分之十四点九。实现这个目标是有条件的,我省地处沿海,交通发达,资源丰
富,工业基础较好,发展乡镇企业大有可为。从近几年的发展速度看,实现这一目
标也是有可能的。一九八三年全省乡镇企业总收入已经达到九十九亿九千万元,前
三年平均递增百分之二十。今年预计可达到一百一十六亿元,比一九八年翻一番。
后六年只要平均递增百分之十二点三,就可以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各地都要尽快制
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劳力优势,广开门路,全面发展,
狠抓骨干项目和拳头产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取消对乡镇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乡镇企业除了不能办卷烟厂、小炼油厂
和爆破器材定点生产需经省批准外,其它项目都可以生产经营。根据市场需要,适
宜干什么就干什么,能够干什么就干什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限制。凡
是适宜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今后主要由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加工。乡镇以下
的建筑建材业,全部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农村建筑队、安装队,经县级乡镇企
业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出县、出省和进城承包工程。矿业
开采,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办。城市要积极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把更多的生
产项目和产品下放、扩散到农村。乡镇企业由自己命名,允许挂县、市和联营企业
的牌子,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应准予登记、开户。
三、乡镇企业的所有制长期不变。农民兴办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应当受到
法律保护。国营企业、合作企业、个体企业之间实行联营,要坚持平等、自愿、互
利的原则,不得变更所有制性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乡镇企业上收、升级、
划走,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收、升级、划走的,要坚决改回来。
四、加强计划指导和实行市场调节相结合。乡镇企业生产、销售主要靠市场调
节,需要和能够纳入计划的要纳入计划。由国家调拨或根据国家要求生产的产品,
哪一级安排由哪一级列入计划。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要同主产品一样列入国家计
划。外贸、商业等部门收购的产品,要通过收购合同、联产联销的形式纳入国家计
划。凡是纳入计划的,在原材燃料分配上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暂不能纳入计划的
产品,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要认真执行一九七九年国
务院关于“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及加工农副产品,应由社队企业管
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计划供应的国家统管、统配物资,应由乡镇企业管理部
门分配。乡镇企业产品销售及利润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不受侵犯,隶属于乡镇企业管
理部门的关系不变,管理费统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归口管理部门所需管理费
用,由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适当划拨。
五、集中各方面的资金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农民群众
筹集,国家也应给予扶持。国家原分配我省的支援人民公社的投资,要用于扶持发
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重点支援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此事由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下达文件。有条件的
地、市、县,要从地方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扶持乡镇企业。这两部分资金,都作
为有偿扶持,周转使用,专款专用,按期收回,由财政部门立帐结算。信贷部门发
放乡镇企业贷款,要与国营工商企业一视同仁,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
限,到期收回,改变过去不按期限管理的做法。提倡引用外资办乡镇企业。允许国
家职工、城镇居民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以资代劳,以资取息,以资分红。
六、放宽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新办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工商所得
税一年,菏泽、聊城、德州、惠民、临沂地区和东营市,以及其他地区经济基础比
较薄弱的单位,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开发性企业,免税期还可以放长。直接
为本乡镇农民生活服务的项目和产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部分支
农产品,免征或减征工商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
以适当减免。计算乡镇企业应纳税额时,工资、费用的列支标准和范围,按城镇集
体企业规定执行。减税免税范围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企业的各种设备贷款,
实行税前还款。企业通过减免税形成的利润,全部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得作
为承包超额利润分掉。
七、建立健全产供销服务体系。乡镇企业部门供销公司、供销经理部、贸易货
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要放宽这些供销企业的经营范围。除了为本
系统采购物资、推销产品以外,可以经销工业产品和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采购、
销售当地需要的生产资料,经营国营工业、商业委托的代购代销业务。乡镇企业部
门要建立信息机构,用多种形式及时传递市场信息。商业、供销、物资、信贷、科
技、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满足乡镇企业对技术、资金、供销、
储藏、加工、运输和经营辅导等方面的需求。凡是对乡镇企业有利的服务项目,国
家、集体、个人都可以办。
八、加速培养技术人才。大专院校和中等技术学校,要积极为乡镇企业培养技
术人才。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向企业收取教育基金,数量不超过当年工资
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乡镇企业要有计划地选送职工到大、中专学校深造,毕业后
回原单位工作。各县、市现有农业技术中学,要增设乡镇企业专业班。有条件的地、
市、县,可以创办乡镇企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不包分配。今后,每年要分
配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
干部身份不变,取消见习期。凡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取得技
术员以上职称的干部,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八年后浮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再向
上浮动一级(不满八年调离的,取消浮动工资)。各级科委和有关部门,要把乡镇企
业科技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立上户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评定技术人
员的职称,发给证书,与国营企业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提倡工矿企业、大专院
校、科研单位跨地区、跨行业到乡镇企业搞承包。科技人员、工人、国家机关干部,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留职停薪,到乡镇企业受聘、任职、承包,聘用单位要根据
他们的劳动成果,给予应得的报酬和奖励。离休、退休职工,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
的,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
九、把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要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凡适合在集镇办的企业,尽量集中在集镇,以节约能源、交通、
仓库、供水、排污等方面的投资。允许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到城镇办厂、设店、摆摊,
开展经销业务。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允许农民
个人投资或合资在城镇建楼、堂、馆、所、仓库、厂房,这些设施可以自营,也可
以出租、买卖。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解决农民到城镇建房、落户、办企业的实际
问题。
十、继续整顿乡镇企业。争取再用两年时间,把现有乡镇企业整顿好。整顿的
重点是,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普
遍推行“一包三改”: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干部委任制为选举、招聘或自
荐,改固定工资为浮动工资,改固定工为合同工。企业承包形式,可以经理(厂长)
挑头集体承包,可以几人合伙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承包者的报酬,上不封顶下
不保底,鼓励一部分职工先富起来。乡镇企业的重大开支,要经过群众民主讨论,
由银行监督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巧立名目,向乡镇企业滥收款、乱摊派。要
杜绝贪污浪费,纠正不正之风。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部分不得少
于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办法。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过去有关乡镇企业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决定不相符
合的,按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