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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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乡镇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主要实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发
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用工制度。
乡镇企业发展初期,许多企业是由当时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因陋就
简兴办起来的,企业与农业还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企业职工是还没有完全脱离土
地的农民。因此,企业在用工上普遍实行了“亦工亦农”的制度,农闲时进厂做工,
农忙时回家务农。做工期间,不改变农民身份,不迁移户口,不转移粮油关系,从
业人员在企业领取有限生活补贴,主要是回队凭工分参与分配。企业用工时,要向
公社、大队申请,由公社、大队分配。社办企业工人是来自公社的农民,村办企业
的工人则都是来自本村的农民。这种用工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保证了农业
有足够劳动力,又合理地利用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经济迅速
发展,乡镇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转移,逐渐
形成一套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用工制度。在用工范围上打破了社区和所有制界限,
除了招收本乡本村劳动力外,还可根据需要从外地招收;除招收农村劳动力外,还
招收城镇劳动力,甚至录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在招工方法上,也由过去
单靠公社或大队指派,改为由企业通过考核或考试,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在用工
形式上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固定工,包括国家正式干部和固定制工人。 国家正式
干部中一部分是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一部分是根据国家规定被录用为
国家干部的农民企业家或管理、技术人员,另一部分是分配到乡镇企业的国家大中
专学校毕业生。固定制工人中一部分来自70年代中期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下
放到公社办企业的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人,另一部分是聘用的国家正式固定制工人。
第二种是合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工人和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人。第三种是使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临时工,主要是企业的部分管理岗位和技
术工种要求职工相对稳定,需使用部分长期临时工。第四种是季节性临时工,企业
根据生产需要随时雇用和辞退。
乡镇企业对各类用工大都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合同管理的办法。职工入厂要与企
业签订合同,确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进能出,不搞“铁饭碗”。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因地制宜,因工设岗,按岗定员,以员定责,竞争上岗,合同
管理,违纪辞退。同时,允许企业职工合理流动,实行双向选择,使劳动力得到优
化组合,发挥出最佳效能。企业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均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
管理,在粮油关系、档案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县属以上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
人员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