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利润分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29&rec=251&run=13

乡镇企业利润分配随着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而不断调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1979年以前,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没有统一规定,由当时的公社和生产队
自行安排使用。其基本特点是与农业的收益分配混在一起。
1980年,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对
利润的使用分配作了规定。企业的全部利润除上交部分给公社外,其余部分用于企
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的占45%左右;用于支援农业的占40%左右;用于企业职工
奖励和集体福利事业的占15%左右。 上交公社和支农部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
农业机械化、支援穷队和乡村教育、交通建设等社会集体福利事业的支出。1986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镇企业局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
,联合制定了《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对税后利润分配规定了“六、二、
二”或“五、二、三”的原则,即60%或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 上交主管乡
镇企业的乡镇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20%或30%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
基金。
1993年实行统一的“两则”“两制”以后,企业的利润除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
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原则上按照投资者权益进行分配。乡村集体经
济组织作为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主要用于新的生产开发、支援农业、小城镇建设
和社会集体福利事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