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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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初,山东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尚处起步阶段,人才缺乏、装备落后、
技术水平低、高水平项目少等问题较为突出。此后,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乡
镇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
全,关系逐步理顺。1984年起,省里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
及法规。1984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发(1984)25号文作出《
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要求“大专院校和中等技术学校,要积极为乡镇
企业培养技术人才。每年要分配一批大、中专毕业到在乡镇企业工作。到乡镇企业
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干部身份不变,取消见习期。……提倡工矿企业、大
专院校、科研单位跨地区、跨行业到乡镇企业搞承包。科技人员、工人、国家机关
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留职停薪,到乡镇企业受聘、任职、承包。离休、退
休职工,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
  1986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又以鲁发〔1986〕22号文件发出《关
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建立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基
金,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在税前列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和组织乡镇企
业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企业挂钩,扩展技术转让、中间试验、新产品开发、
人才交流等,以此作为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开发的新产品,可参照对国
营企业现行的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收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和各类专业人员,到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一系列政策规定出台后,乡镇企业大量
招聘引进人才,吸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使整体技术水平得到较快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