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商业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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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商业服务业是指由农村乡(镇)、村、联户和个体投资兴办的商店、饭店、
宾馆、旅游、文化娱乐、修理业等服务性行业。它是全省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初期,农村中的商业服务业基本上是由私人经营。1956年
城乡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中的饭馆、旅店和理发店等个体商
业服务业基本上转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的大宗
商品购销由国营商业在基层设购销站经营,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百货的
购销及饮食服务业则由农村供销合作社经营。农村中的这种购销服务体制一直延续
到70年代后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党在农村中各项
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乡镇、村联户和个本投资举办的
商店、饭店、旅馆、理发店、修理部等商业服务业也迅速发展起来。1985年,全省
乡村集体办商业服务业61447处,从业人员304859人,营业收入21.4亿元,分别是
1980年的2.9倍、1.4倍和5.6倍。“七五”期间,各地进一步放宽政策、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乡镇、村、联户、个体大力兴办第三产业,进一步推动了全省乡镇商业
服务业的发展。1990年,全省乡镇商业服务业达到435158处,从业人员1106549人,
营业收入127.9亿元,其中乡村集体商业服务业分别占企业个数、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的5%、18%和47%,联户、个体占95%、82%和53%。进入90年代,随着整个国民
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小城镇和工商业小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企业出现了集
中连片发展的新形势,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大发展,乡镇商业服务业不但
总量增加,而且规模扩大、领域拓宽、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出现了一批设施先进、
经营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商业服务企业。1995年,全省乡镇商业服务业发
展到615809处,从业人员1927606人,营业收入896亿元,分别是1990年的1.42倍、
1.74倍和7倍,在全省乡镇企业中的比重也分别达到35.15%、13.39%和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