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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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陶瓷产品系各窑厂自产自销,窑业主向官府纳税。博山、
淄川是省内最大的陶瓷贸易集散地,销售方式与他处不同。民国以后,窑厂、作坊
已不兼营业,所有出品统售与窑货行,再由窑货行向外发售。窑货行实为经纪商,
也非自行推销,系由商贩上门交易。1931年,博山、淄川有经营陶瓷的窑货行46家,
其中博山31家,淄川15家。博山窑货行资本最多者为4000元,淄川3000元,两地一
般窑货行资本在1000元左右,最低500元。博山资本较大的窑货行有文祥、福顺、
福祥、南惠祥、北惠祥、三合号等7家。淄川地区资本较大的有同聚和、义兴、泰
兴亨3家。来窑货行购销陶瓷的,分掮客与贩商两种。小掮客系零星贩卖,推销范
围不广。贩商则向外埠运销,范围较大。到博山的贩商均投奔经营运输业的炭栈,
然后由炭栈介绍或径向窑货行购买。购妥后,交炭栈运输。交易结算,由贩商对窑
货行、窑货行对窑厂进行,分先金制、后金制和现金制三种,概由双方约定。先金
制系贩商提前支付货款,后提货,又称“期货交易”。此种情况,一般都是窑厂急
需资金或生产周转不灵,因此购方极力压价,产品售价很低,窑厂深受盘剥。后金
制则相反,是贩商先提货后支款,实为赊销。产品价格根据还款时间长短而定,一
般都较高。现金制,即现款现货,售价与市场价基本相同,购大宗者略低。其他地
方的窑货交易方式,或窑户与买主直接交易,或由贩户贩售,手续均较简单。
  建国后,山东陶瓷销售方式几经变化。1949年至1952年,主要由国营商业收购
和企业自营。国营商业收购采取三种形式:对国营企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和收购;
对私营窑厂产品实行收购、加工订货,少数产品包销;对个体手工业产品实行收购、
加工等。由于当时国营商业刚刚起步,收购量不到总产量的1/4,因此,大部分产
品靠窑厂自销。个体手工业中还残留着不合理的“期货交易”,产品多由私营窑货
行、货栈和个体商贩转手销往省内外。建国初期,博山私营商业有陶瓷专销户15户,
资本1万余元。1952年以后废除“期货交易”。翌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
量及加工订货、包销量扩大到40%,1954年上升到75%,1955年后基本由商业系统
收购。1955年9月,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在博山成立淄博陶瓷采购供应站,对陶瓷产
品实行专营,各厂产品由该站选购、抽检定级(分一、二、三级),混级销售(均按
一级品销售)。未收购的产品则由企业自销。1957年开始,改选购为包销。枣庄、
临沂、烟台等地则由土产站统购包销。此种销售方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79年
后,国家对工业品的购销形式实行改革,由商业包销改为选购和生产企业自销,企
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80年代后,商业选购销售量逐年减少,生产单
位自销比重逐年上升,经销山东陶瓷的集体、个体销售网点渐增。到1993年底,县
属以上陶瓷企业基本实现自产自销,年销量2.01亿件,销售收入26135万元。各企
业在全国各地设销售网点960多个,其中省陶瓷公司直属600多个,并在北京设立了
驻京办事处。博山陶瓷厂、淄博瓷厂、临沂瓷厂、枣庄市陶瓷公司分别在广州、上
海、西安、大连、武汉、重庆、徐州、南京、北京等地设立了经销处、展销专柜等。
1993年,全省有陶瓷商店和摊点20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