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山东省烟草公司几个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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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山东省烟草公司〗〖说明〗〖1981〗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文件下达后,计委曾会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作
了几次研究。今年八月计委、财政厅、一轻厅派人出席了国家烟草公司筹备领导小
组召开的烟草专营座谈会。最近烟草总公司负责人李益三同志来我省座谈烟草专营
问题,张敬焘副省长接见并听取了汇报。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文件指示和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精神,都要求和敦促我省早日
成立烟草公司,看来,对烟草实行产供销、人财物集中统一经营的新体制势在必行。
我们前段在座谈这个问题时,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都同意尽快成立山东省烟草
公司。
  二、烟草实行统一经营,变革较大,如机构设置,交接工作范围、外贸烤烟基
地、财政分成办法等问题,中央还没有下达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我们认为,除财
政分成办法,将由财政部与我省磋商后另定外,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我们考虑的意
见是:
  (1)机构设置,我们倾向于按一级公司设置,归经委口管理,至于各地县分支
机构的设置,可以在筹建期间,做一些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的原则
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案,征询烟草总公司的意见后,报请省府审定。
  (2)现有机构的移交。省公司成立后,可以先按以下原则办理:1、现有省一轻
系统的烟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应全部移交;2、
商业、供销系统专营机构(包括收购、复烤、销售(批发部分)等业务)的人员、资产、
设备应全部进行移交;综合经营机构中的人、财、物也应移交一部分,具体方案由
烟草公司同商业厅、供销社协商确定,意见分歧的问题报省裁决。3、现由外贸管
理的烟草出口基地和所属的复烤厂,是否一并移交烟草公司管理,中央有关部门未
明确表态。我们认为移交与否,各有利弊,可暂不变动,待公司成立后再进一步做
一些调查研究尔后确定。
  三、计划外小烟厂、小复烤厂问题,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关闭,但是由于牵扯到
地方利益,下设没有坚决刹住。这次关于成立烟草公司的通知中,又重申国务院的
规定,应督促各地坚决关闭。至于有些遗留问题,由原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四、企业上收问题,成立“六统一”的省烟草公司,就要把属于地县管理的烟
草企业全部收上来。至于上收后,公司与地市的利益分配问题,按财政部与总公司
的具体规定处理。
  鉴于上述几个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确定,我们建议省府批准成立省烟草公
司后,先组织一个小的班子做筹建工作,然后逐步充实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