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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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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烟草行业〗〖职工〗〖福利〗
建国后,国家于1951年制订的劳保法令,规定了对老职工实行退休养老的制度。
1952年青岛卷烟厂办理了第一批18名老职工退休。
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规定》,将企业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合并。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身体
衰弱和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退
休。当时烟草行业队伍比较年轻,退休的职工不多。
1963年9月,国务院通知,老弱病残职工可以退休由子女顶替。 有少数不能坚
持工作的职工开始办理子女顶替。“文化大革命”期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理
子女顶替的职工多了起来。1969年8月,省革委通知,暂不办理职工退休、 退职子
女顶替,已按前通知办理的不辞退,已辞退的不收回。
70年代,山东卷烟生产迅速增长,企业劳动力逐步紧张,国家又控制企业招工,
工厂加班加点完成任务,老职工不能退休,知识青年又不能就业,成了日益严重的
社会问题。各地方政府于1975年恢复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办法。烟草行业45岁以上的
工人基本上退了下来。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把干部与工人分开。工人退休、退职后,可以招收其一
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是干部不能执行招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这
次的政策变化刺激了退休、退职工作。工人为了子女的就业尽可能早退,干部中也
有的为了子女就业情愿转为工人尽早退休。由于一时老职工退下来太多而影响生产,
不少老职工退休后留在岗位上继续工作。
1985年末,烟草行业退休的职工人数为4079人。在职的51岁以上的老工人只有
230人,占工人总数的1.6%;51岁以上的管理干部只有290人,占干部总数的14%。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为,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连续工
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高于所
定标准的5~15%,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40%发给,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饮食起居生活
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用,标准为二级工人的月工资。
1989年3月,根据省劳动局、财政厅通知给退休人员每月发交通费5元,增加生
活补贴为标准工资的15~25%。
“七五”期间,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随着生产发展也在增长。1990年全烟草系
统退休职工增至4836人,领取退休金564.5万元,人均1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