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国初期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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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工资〗〖建国后〗〖职工〗〖烟草行业〗
建国以后,中央人民政府逐步统一全国的工资政策。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颁发《关于薪资规定的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华北烟草公司于8 月新
拟薪资标准。见表8-20。
1951年,山东省专卖事业公司制订八级制工资标准,下半年开始执行。以原来
的工资上靠新标准,小部分人靠级后升级。见表8-21。
1952年元月起,山东执行全国统一工资分,每分含量为粮0.8市斤,布0.2市尺,
油0.05斤,盐0.02斤,煤2斤。价格按当地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计算。 该分值与山东
老分分值比为2.15比1。见表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