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后有关财政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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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烟草〗〖专营〗〖财政〗〖办法〗〖处理〗
  国务院国发[1981]85号文件规定,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专营后,“对卷烟工
业的税收和利润的分配,本着兼顾国家、地方、公司和企业四者利益的原则,采取
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的办法”。根据这个原则,并考虑到目前中央财政困难较大的
实际情况,对烟草行业的税收和利润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了照顾烟草产区的经济利益,对于烤烟的工商税,继续列为地方预算收
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卷烟的工商税数额较大,基数部分继续列为地方预算收入,按现行财政体
制执行,以照顾地方的利益;每年增长的部分,为了适当集中财力和有利于合理组
织生产,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办法。即以一九八一年纳入地方预算的卷烟工商税收
入作为固定基数,每年增长的部分,一般省分成40%,中央分成60%;云南、贵州、
河南等重点烟叶调出省分成50%,中央分成50%。总额分成比例低于50%的辽宁、
山东、江苏省以及上海、北京、天津三市,暂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继续按现行财
政体制执行。
  三、对卷烟工业的利润和商业二级站经营卷烟的利润,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烟草
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这部分收入应当全部上划中央,
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四、为了鼓励重点烟草产区调出烟叶,凡是超计划调出的上中等烟叶,可以按
调出的数量和产品质量,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办法,由财政部和烟草总公司另行
商定。
  五、对烟草工业进行技术改造、修建仓库等所需的资金,可以从每年新增加的
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发展资金来解决。提取的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和烟草
总公司另行商定。
  六、烟草行业的利润按上述办法处理后,地方财政收入转为中央财政收入的部
分,相应地调整地方包干基数。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