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烟专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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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专卖〗〖管理〗〖建国后〗〖生产〗〖流通〗〖体制〗
  建国初期,在卷烟专卖管理方面有专卖事业公司和国家烟酒专卖局。山东省及
各地、市、县都建立相应的烟酒经营和专卖管理机构。对烟酒实行专卖管理,专卖
的主要内容:
  1、对山东省烟酒公司及山东省专卖事业公司所属卷烟厂的卷烟生产及其原料、
辅料、专用机械等,实行计划管理,并取缔了私人手工卷烟。
  2、对卷烟经营,除国家商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外,允许私人商贩经营卷烟,
但从事卷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酒专卖局(处)申请领取许可证,否
则不得经营。
  3、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打击私商非法贩运。把卷烟生产、经营纳入统一管理
轨道。
  1953年后,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私营
卷烟厂商全部得以改造。卷烟由国营、合作社商业销售;工业部门组织生产,全部
由国家经营。
  1960年,开放集市贸易,私人卷烟、卖烟又起。
  1963年8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发布
“关于严格取缔和禁止手工卷烟生产、销售的联合通知”,中共中央批转轻工业部
党组“关于烟草工业集中管理方案”,明确规定各地自发的地下工厂,手工卷烟,
一律由当地党政部门严加取缔。禁止制造、出售手工卷烟工具,卷烟纸一律不准进
入集市贸易自由买卖,机制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据此,全国进一步加强卷烟专
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清理并取缔手工卷烟,整顿卷烟注册商标。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下放,各省、市为增加地
方生产和财政收入,在国家计划外发展了一批小卷烟工厂。1978年以后国家贯彻改
革开放政策,部分县、公社也开始办小卷烟厂,私营卖烟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