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叶专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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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叶〗〖生产〗〖专卖〗〖流通〗〖体制〗〖建国后〗
  1948年8月华东工商部决定,在山东省主要烟叶产区潍坊成立山东省大华烟草
公司,在益都成立青州大华烟草公司,对黄烟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1949年11月
17日昌潍地区专员公署,对黄烟交易管理专门作了规定,摘要如下:
  1、对各公营收购单位,一律由大华烟草公司代购,不准委托私人货栈或自行
采购,违者应扣留其货物,并停止其采购。
  2、对正当厂商收烟单位,应成立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实行公私联购办法。(1)
以各地税收所为基础组成交易所。原税收所所长为交易所所长,副所长由大华烟草
公司派出。(2)交易所暂确定益都设两个,益临、临朐各设三个,潍县设一个,具
体设点由各县及大华公司具体商定。(3)交易所一经宣布,黄烟交易必须在各指定
场所进行登记,然后与大华协商联购办法,做到公私兼顾,按照各厂所需,将所购
烟叶进行合理分配。采取这种办法对烟叶收购和交易实行专卖。
  1950年至1952年收购的烤烟部分由中央或省统一分配。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
开始,国家对烤烟实行统一收购,掌握了商品量的99%以上,货源由国家统一调配,
首先满足国内工业需要,并保证出口供应。从此烤烟的产、供、销纳入国家计划的
轨道。
  建国以来,国家对烤烟始终列为二类产品,规定不论在国家收购期间或收购结
束以后,一律不开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