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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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专卖〗〖流通〗〖管理〗〖体制〗
    〖建国前〗〖烟草〗〖生产〗
  1939年12月,山东省工商总局鲁南工商局(7分局)设立专卖科,并在所属临沂、
郯城、邳县、滕县、费县、峄县、邹县、泗水设立烟酒专卖商店,烟厂由分局直属。
  1943年12月3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决议中规定:禁止外来纸烟
入境。
  1948年冀鲁豫解放区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节制人民消耗,提高纸烟质量,抵制
外烟入境,决定由贸易局组织纸烟公司统一设厂制造,实行专制分销,并规定:
  1、凡边区境内开设机械或手工卷烟工厂、作坊,不论私营、公营或合作经营,
限期停止制造。
  2、凡已包装或未包装之成品,限期向当地工商局申请登记,可以在市场出售,
如过期不申请登记,经查出以私造烟论处,纸烟予以没收。
  3、停止生产后,机器及原料可由纸烟公司按市价收买,不愿卖者听之。
  4、工厂、作坊遗存之纸烟,税花由工商局等价收回。
  5、因工厂、作坊停工而无力转变或谋生的工厂,由政府帮助作坊主人及工人
转业,或酌予货款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