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党统治区的烟类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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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统治区〗〖专卖〗〖生产〗〖流通〗〖管理〗
    〖体制〗〖建国前〗〖烟草〗
  在国民党统治地区,1942年5月31日重庆国民政府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为:
  通则
  1、中央政府专卖烟类包括:纸卷烟、雪茄烟、熏烟叶,其他用机制或仿机制
之烟类和卷烟用纸。
  2、专卖之烟类未经批准不得由国外转入,并不得由伪占领区移入。
  3、烟类专卖事业,由财政部烟类专卖局办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产制
  4、国内种植熏烟叶区域,由专卖局依照各省土质气候,及烟叶需要情形指定。
  5、在指定区域种植熏烟叶者,应将品种、面积、地点等项,报请专卖局核准
免费登记。
  6、专卖烟类,除由国家设厂制造外,凡商人设厂制造者,应报请专卖局核准,
免费登记。
  7、制烟厂商应将制成品种类及数量,按期报情专卖局登记。对于成品及包装
及其定量,应受专卖局之指示,非经许可不得变更。
  8、专卖局对于制造技术低劣产品,等级过差的制烟厂商,给予撤销登记,裁
并或整理。
  收购
  9、所产熏烟叶,由专卖局在产烟集中地点设置市场,分段规定价格收购。
  10、制造厂商应将所制烟类,全部交专卖局收购。
  11、专卖局收购烟类,应组织评价委员会,参酌成本及品质,加上合法利润,
拟定收购价格。
  12、卷烟用纸除由国家设厂制造或由国外采购外,其制造、购运、贮存,应经
专卖局核准并呈报财政部。
  13、制烟机器及特种用具的制造、购运、贮存应经专卖局核准。
  14、国外产制之烟类,除由国家自行购入外,凡商人由国外转入,应向财政部
申请特许凭证,并于进口时报请专卖局就海关核价收购。
  运销
  15、专卖烟类应在包面上贴专卖凭证,出运时发准运单。
  16、烟类承销商、零售商,应经专卖局核准登记发给凭证。
  17、烟类承销商,经销各种烟类,应照专卖局规定价格出售。烟类零售价格,
由当地烟类同业公会拟定,报请专卖局核定后公布。
  还制定了对违犯专卖规定的处罚办法及附则。
  当时的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驻临朐县吕匣店子,以后移驻安徽省阜阳,具体贯
彻实施办法无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