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伪实行的“山东烟草收买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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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伪时期〗〖建国前〗〖体制〗〖流通〗〖管理〗
    〖生产〗〖烟草〗〖专卖〗
  在日本占领地区,为满足日本卷烟工业所需的原料,制定了一套对山东的开发
计划。其中对山东的烤烟生产全部采取了“军管”的方式。设在山东省烟草收买机
构与技术指导、临督等,均为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管理。在这个时期,日伪实行“
山东烟草收买统制”,其主要内容为:
  1、山东省的烟叶直接由华北叶烟草株式会社支配。
  2、收买价格和标准,在山东陆军特务机关监督下可与各收买者协商决定。
  3、收买者必须持收买许可证到指定地点收买,收购量或代买均须指定,许可
证必须有从业人员的照片。
  4、叶烟草上市期间,山东陆军特务机关与兴亚院(北京),华北联络部队派员
协助收买许可与监督。
  5、收买数量日计(表)10日一次报山东陆军特务机关,必须注明数量、单位、
合作社、支那人、日本人、代买人、发站、到站。复烤烟叶等级、数量、单价、价
额、干燥地点一个月一次报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
  6、交易所设置,由山东省陆军特务机关指定。
  7、铁路运输必须有输出执照。
  8、收买期间,有违反许可证行为者,收买许可证停止,并取消其收买。
  1940年12月10日,日伪山东陆军特务机关,按照伪中央财政部统税局对手工卷
烟草取缔暂行办法,以山东省叶烟草收买第三号情报,对手工卷烟者加以登记管理,
直至取缔,对违反制造、输送之规定,妨害执行职务,或不服从命令者,处以500
元以下罚金。按照烟叶及复烤烟叶收买统制,有日本人驻各收烟点监督执行。
  1940年12月21日伪山东公署以省建字69号训令,在烟叶运输方面也实行专卖管
理。于重点产烟区设立了烟叶输出监理处,并附发了烟叶输出执照规程,令各道县
执行,凡输出烟叶者均必须申请输出执照,否则不得移出,在请领执照的同时,还
必须交纳执照费。见图6-1。
  1942年日本在山东省的陆军特务机关加强烟草统制,规定在胶济、津浦两条铁
路沿线的必要地点设立烟草交易场,除华北叶烟草株式会社统一于交易场收购外,
交易场外一律禁止。

     图6-1 山东省烟叶输出执照图样
    〖烟叶〗〖输出〗〖执照〗〖图样〗
     山东省烟叶输出执照        山东省烟叶输出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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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右│运│执│装│烟│商│字│中│山│运│执│装│烟│商 │
华│东│列│销│照│运│叶│号│ │华│东│销│照│运│叶│号 │
民│省│烟│地│费│数│种│或│第│民│省│地│费│数│种│或 │
国│烟│业│点│ │量│类│姓│ │国│烟│点│ │量│类│姓 │
 │叶│经│ │元│ │ │名│号│ │叶│ │元│ │ │名 │
年│输│检│ │ │筒│ │ │ │年│输│ │ │筒│ │  │
 │出│查│ │角│包│ │ │ │ │出│ │角│包│ │  │
月│监│合│ │ │ │ │ │ │月│监│ │ │ │ │  │
 │理│格│ │分│计│ │ │ │ │理│ │分│计│ │  │
日│办│合│ │ │ │ │ │ │日│办│ │ │ │ │  │
 │事│行│ │ │磅│ │ │ │ │事│ │ │磅│ │  │
 │处│发│ │ │ │ │ │ │ │处│ │ │ │ │  │
 │主│给│ │ │ │ │ │ │ │主│ │ │ │ │  │
 │任│执│ │ │ │ │ │ │ │任│ │ │ │ │  │
 │ │照│ │ │ │ │ │ │ │ │ │ │ │ │  │
 │盖│为│ │ │ │ │ │ │ │盖│ │ │ │ │  │
 │章│证│ │ │ │ │ │ │ │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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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伪山东省公署“烟草收买统制要领”,又做11条规定,其中规定除华北
叶烟草株式会社外收买烟叶者,一律将其没收,对违抗不交者,追征相当于该烟草
等价的罚款。并由伪省长唐仰杜发布告,凡产烟地区,用烤烟做成土制纸烟,一律
不准由铁道、船舶、载重车、邮局输送或邮寄,违者,没收不贷。
  1943年伪山东省公署建设厅拟定了“烟草输送统制要纲”,规定烤烟除华北烟
草股份有限公司外一律禁止输送,对其他烟类也必须经省公署许可,在包装外皮上
贴检查票方可办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