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及民国初期的烟草公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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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卖〗〖建国前〗〖清末〗〖民国初期〗〖烟草公卖〗
    〖烟草〗〖生产〗〖流通〗〖管理〗〖体制〗
  清末和民国时期,均设立了烟草专门机构。北洋政府时期曾设立全国烟酒事务
署。
  1915年,民国政府财政部,认为烟酒近于奢侈品,而中国的税率甚低,参照世
界各国对烟草的专卖制度,按中国国情定为官督商销公卖制。并设立烟酒专卖局。
同年7月18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全国烟酒专卖局暂行章程》及《烟酒公卖暂行简
章》,其主要内容为:
  1、烟酒公卖以官督商销为宗旨;各省设公卖局和支局;公卖栈由公卖局招商
承办酌收押款,发给执照,经理公卖事务。
  2、商民买卖烟酒,均应有公卖栈代办经理,不得私买私卖。
  3、烟酒各项税厘,牌照税及地方公益捐等,由公卖局代为分拨。
  4、公卖局公布公卖价格,通告各公卖栈执行。公卖局从价格中征收15~50%
的公卖费。
  5、贩卖的烟酒须在包装上贴上公卖局印照方得出售;无印照或印照不符者,
应予以罚办。
  6、公卖栈受各公卖局的指挥监督,酌情派代驻员监察。
  1915年9月改总局为全国烟酒公卖事务所,独立管理各省烟酒公卖局,开始征
收公卖费事务。先后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烟酒公卖栈组织各省
烟酒公卖稽查章程”、“征收公卖费章程”,并相继施行。
  1915年11月8日,英美烟公司致函北京英国大使馆朱尔兴,认为专卖局在中国
进行烟酒官方销售的规定,不适用于从国外转入中国的货品,也不适用于在中国的
外国人制造的货品。以此反对中国烟酒专卖税务总署对他们出售的卷烟收税。
  1916年3月14日,烟酒专卖署规定:凡在试作地种植的烟叶,都必须在公家的
销售处出售。
  1936年10月,民国政府以杜绝私卷充裕国税为名,成立烟叶统制委员会,并规
定出售烟叶与卷烟期限。
  1938年7月23日,税务署呈文财政部,提出对公卖制度一律停止进行,切实制
止继续开办。财政部部长宋子文转呈当局核准,公卖制度收回成命,历时23年的中
国第一个烟酒专卖制度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