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烟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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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烟〗〖税制〗〖建国前〗〖税率〗〖税收〗
  卷烟征税始于舶来卷烟。1858年(清咸丰八年),清政府与英国所订通商章程善
后条约第二款,载有外国烟丝烟叶进出通商各口,予以免税,仅运往内地时,交纳
子口税,按价值每百两交纳2.5两。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修订各国通商税则,
开始规定卷烟税,上等纸烟或下等纸烟每千支交纳税银5钱至9分,以后外国运入卷
烟,与其他货物一样列入税则,卷烟进口交纳进口税,进入内地交纳子口税。除此
之外,还有厘金或销场落地税等。虽如此,与各国征收烟税比较,其负担仍是极轻
微的。由于中国对卷烟征税轻微,致使外国卷烟畅销全国,国内卷烟相继兴起。
1919年北京政府财政部设立全国烟酒公卖局,筹办烟酒公卖。1921年,国内市场中
进口和国制卷烟销售日盛,全国烟酒税务署(前全国烟酒公卖局所改设)遂按照各国
对卷烟的征税办法,举办纸烟税捐,同时召集英美烟公司协商征税手续。是年8月,
公布的中国第一个征收纸烟捐章程规定,纸烟运销内地,不论舶来品、国制品税率
均以价征收,每值百征2.5元。国内卷烟制造品出厂时,还必须交纳出厂捐,不分
等次,每5万支征收2元。凡不成箱者,以5千支为标准,不满5千支以5千支征收。
纸烟商交纳内地统捐后,征收机关填发捐单,交烟商存查。这个章程所规定的税率
仍是很低的。
  为改变卷烟税率低微状况,1923年春,浙江省创办卷烟特税,征收税率为20%。
特税开征后,各省逐渐仿效。其后,卷烟税率时有增加,省自为政。武汉建立国民
政府时,财政部认为卷烟纯系奢侈品,重征税捐,无妨民生,因而税捐名称繁多,
税率高低不等。征税名称有吸户捐、二五捐、特捐、出厂捐等,税率有10%、15%、
20%、30%等。为此,1926年12月武汉政府重新制订并公布“征收卷烟税办法”,
统称卷烟统税,税率一律为12.5%。1927年6月,南京政府公布全国卷烟统税简章,
规定国内烟叶生产或商人运销外国卷烟,均应照章缴纳卷烟统税50%,分销内地时
不再收税。由于南京政府建立时间较短,简章没能付诸实施。随即将卷烟统税改为
卷烟税,各省设立卷烟税局经管卷烟税。同时制订征收卷烟税章程及征收卷烟税施
行细则,1927年9月公布实行。卷烟税的税率规定为50%,各地烟商反映过重,
1928年,财政部准减七折征收,实收税率为35%,恢复为卷烟特税。
  山东开征统税是1928年,属鲁豫区统税局(设青岛)山东统税管理所(设济南)征
收。统税的税率也是逐年加高。开始时,税率为22.5%,接着增高为32.5%,以5
万支为标准,售价分7级课税,最高征收405元,最低征收39元。1930年,改7级为3
级制,价值在405元以上者征305元,在150元以上者征81元,在105元以下者征39元。
1931年改为2级制收税,价值300以上者征160元,300元以下者征80元。从1928年到
1931年的3年间,税率增加了一倍。1931年4月再次改订税率,征税改为4级制,价
值800元以上者征800元,400元以上者征400元,200元以上者征200元,200元以下
者征100元。对手工卷烟征税开始规定,每5万支批发售价在80元以上者,照机制卷
烟税率征收;80元以下者,一律征收15元,不分级(后改征为20元)。因税重,遭商
人反对,又改为每5万支售价在40元以上者照机制卷烟税率征收,40元以下者征收
10元。1934年12月,因受水灾影响,山东省政府通过鲁豫区税局转请财政部修订土
烟税法,将征税限价改为60元。即60元以下者仍征10元,60以上者,照机制卷烟征
收。虽对土烟税率有所降低,但卷烟税率仍然很重。据统计,山东征收的税款,
1932年为14.51万元,1933年整个鲁豫区征收的卷烟税款为99.99万元。假定山东为
一半,税收是明显激增的。193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分4期将手工卷烟取缔,
至1937年4月30日完全撤尽。1938年,日本侵入山东,基本沿袭原来的卷烟税捐。
194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修订货物税率,卷烟从价征税100%。因战争频繁,市场
混乱,社会动荡,未能实行。

    〖卷烟〗〖税制〗〖建国后〗〖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即着手统一全国税收,建设新税制。
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
  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根据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
的指示,公布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不论本国与外国运入卷烟,
均应照本条例交纳货物税,卷烟税包括机制卷烟、半机制卷烟、手工卷烟,按甲、
乙、丙、丁级交纳税款,税率分别为120%、110%、100%、90%,雪茄烟税率为
100%,从价征收。1951年8月,成立了烟酒专卖事业公司,对烟酒实行专卖。
  1952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卷烟税由货
物税改为商品流通税。《细则》规定,已交纳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交纳
各税,也不交纳附加税。计税价格由不含税价格改为含税价格。同时对税率作了相
应的调整,对卷烟税的税率规定是:甲级烟66%;乙级烟64%;丙级烟60%;丁级
烟和手工卷烟40%;雪茄烟税率为50%。1953年1月,实行新税制,使税制更加简
化、合理。
  1958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原
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
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卷烟税率为:甲级烟69%;乙级烟66%;丙级烟63%;丁级
烟60%;雪茄烟55%。
  1959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对卷烟等级划分作出了如下规定:以5
万支为一箱,出厂价在720元以上者为甲级烟;480元以上至720元者为乙级;290元
以上至480元者为丙级;120元以上至290元者为丁级;各等级卷烟按其税率规定纳
税。
  1964年,山东省政府税务局调整卷烟分级标准,对计税价格作出新规定,恢复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的各级卷烟税率和计税办法。即甲级烟66%;乙级烟64%;
丙级烟62%;丁级烟60%;雪茄烟50%。增加戊级卷烟,税率为40%。
  1973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对卷烟
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规定税率是:甲、乙级烟66%;丙级63%;丁级60%;戊级
40%;雪茄烟55%。
  1980年5月10日,山东省物价局、一轻工业厅、商业厅,为支持滤嘴烟生产,
决定滤嘴烟按原无嘴烟税额计税;乙二级以下精装烟按新装烟计税。1983年4月,
国家对滤嘴头成本实行免税。规定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扣除过滤嘴成本后的余额
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5万支装)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15mm醋酸纤维嘴为95元;20mm为125元;25mm为150元;30mm或30mm以上为175元;
纸嘴一律为60元。硬质包装减免税(包括雪茄烟),以出厂价格扣除硬质包装物购进
金额或自制硬质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第一步利改税,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
就是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又称为以税代
利。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采取其他形式与
国家合理分配。卷烟本是高税微利产品,山东确定卷烟工业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商
业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开始执行。将原来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
税和营业税,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增设资源税、城建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后
再区别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对卷烟税率作了如下调整:甲、
乙级烟由66%调为60%;丙级烟由63%调整为56%;丁级烟由60%调为50%;戊级
烟由40%调为32%;雪茄烟由55%调为47%、同时卷烟等级划分作了如下规定:以
5万支为一箱,出厂价在1200元(含)以上按甲级烟纳税;680元(含)以上不足1200元
的按乙级烟纳税;430元(含)以上不足680元的按丙级烟纳税;280元(含)以上不足
430元的按丁级烟纳税;不到280元的按戊级烟纳税。还规定对白包烟、手工卷烟和
国家计划外卷烟厂生产的卷烟(包括过滤嘴烟和硬质包装卷烟在内)一律就实际销售
收入按甲级烟60%的税率征税,不予以减税、免税照顾。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交税额
计纳,市区为7%,县城5%。卷烟税高,已调减部分,又从另一渠道加进。
  1985年10月,对卷烟的批发环节开始征收批发税,按批发利润的10%征收,此
外,对企业的利润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