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叶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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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叶〗〖税制〗〖税收〗〖建国前〗〖税率〗〖建国后〗
  烟叶税收自清朝开始。1854年(清咸丰四年)抽厘助饷章程奏折中提出:“……
烟叶每担八十文,水烟每大箱三百六十文,小箱二百四十文”。当时过坝、关、卡
均有收税部门。采取将官税包给私人的办法,称之为包税商。按不同行业包给个人,
由私人征收然后归总,按五日带同票根送缴公所。这一办法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
期。1858年(清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例中规定“每一百斤精制烟
叶需包出口税钱五钱五分”。此项烟叶税率一直实行到1904年7月14日。山东省的
烟叶厘金制度,始创于1858年11月,由太仆寺正卿袁甲云创办。1902年(清光绪二
十八年)11月2日,山东省筹款局关于烟叶捐税文中规定:“每二百斤作为一包,贴
印花二张,收捐京钱六百文,一百斤者准给印花一张,每领印花一张,随纳捐京钱
三百文,即由行户代交,印花即粘贴包面,无论运往何处,概不重征”。
  1913年,烤烟试种成功后,种植面积迅速扩大,所以,历届政府一直把烟草产
品列为一类税收课目。由于旧中国政府腐败无能,对外国资本家在中国经营烟草,
均给予免税和减税的特权。1928年5月,山东省对烟草实行统税办法规定:凡一切
进口卷烟及烟叶制成之货品,于交纳进口税及二五附加税后,应按海关估价,复纳
卷烟统税20%。凡一切在本国境内设厂制造之货品,概有主管机关以海关估价为标
准,征收22.5%。而英美烟公司仅交纳海关正税,免征其它税项。1933年政府规定:
烟叶在产地需交纳落地税,纳税额为每担4.5元。1935年,每担烟叶抽收生产费1.5
元,教育基金附加税0.75元,特税1元,输出税5元,关税6元,税额较商品本身成
本高出两倍以上。1947年,国产烟类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产区核定税价格征收,
烟叶50%,烟丝20%。
  山东解放以后,华东财办工商部于1948年9月6日发布指示,布置黄烟征税工作,
以县市税务局为单位,配合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进行。同时,规定了产量申报表、烤
房登记申请表、烤房登记证、纳税申请表、纳税收据五种表和各项施实细则,税率
为10%。建国以后,1951年税法规定:烟叶收购需缴纳货物税和交易税,货物税的
税率按购货价的40%,交易税的税率按购货价的0.15%计征。烟叶销售还需按销货
额缴纳3%的营业税,还有印花税和地方附加税。1953年1月,卷烟、熏烟叶改作缴
纳商品流通税,把原来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加以简化合并,从产
到销一次征收。烟叶纳税由原烟调出时纳税改为由复烤厂成包出厂时纳税,税率仍
为40%,但价格按同等级原烟收购价外加15%计征。1958年9月,全国统一实行缴
纳工商税,烟叶改为在采购环节课税,税率为收购价格的40%。1984年10月1日,
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按具体产品和产品类别设置税目,烤烟税率为收购
价格的38%。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外,还按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