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蚕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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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种〗〖蚕种〗〖管理〗〖桑蚕〗〖建国后〗〖方法〗〖标准〗
  1951年4月,山东省农林厅根据《华东蚕种监管暂行办法》颁布了《山东省蚕
种监管施行细则草案》,规定了原种和普通种的检验标准。1957年,省林业厅对《
细则草案》进行修订,颁布了山东省《桑蚕良种繁育规定草案》和《桑蚕原、普蚕
种品质审查标准试行办法草案》,统一了桑蚕种的繁育制度,提高了检验标准,补
充了品质检验的办法。
  1959年,全省需种量剧增,省农林厅于5月又颁发了《桑蚕改良种(普通种)
繁育及品质规格标准(草案)》。该草案降低了蚕种检验标准,删减了“普通种繁
殖以制一代杂交种为原则”的条文,曾在农村收购一代杂交种丝茧制二代杂交种,
造成繁育制度混乱。同时蚕种监管权力下放给地区和县农林局,蚕种供应由各地自
行调剂,自行编排蚕种牌号,造成了蚕种粗制滥造,质量下降。
  1965年6月,省林业厅再次修改制订了《桑蚕良种繁育标准》(初稿),恢复
了蚕种生产的监管权限,重新提高了蚕种检验标准,条文中增加了新品种苏17×苏
16和原原种的检验标准。1976年8月,省农林厅颁发《桑蚕种生产检验标准方法的
规定》,再次提高了其中某些检验标准。
  1981年,蚕种管理归属省丝绸公司,省丝绸公司负责制订全省蚕种生产计划和
蚕种质量检验,统一配发和调度蚕种。蚕种的整理工作由各蚕种场自行进行。1984
年调整了蚕种供求关系,实行“产销挂钩、供需平衡”,由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的办法,加强了蚕种的计划管理。1985年5月,省丝绸公司为了适应桑蚕新品种的
推广应用,颁布了新的《桑蚕新品种一代杂交种种茧合格试行标准》,增加了菁松
×皓月及江苏蚕5号、江苏蚕6号的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