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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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销售〗〖省丝绸公司〗〖丝绸〗〖蚕茧〗〖生产〗
1981年,山东省丝绸总公司成立后,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丝绸总公
司的有关规定,全省茧、丝、绸实行农、工、商、贸联合管理体制,原有企事业单
位的所有制不变,财务纳入地方财政,隶属关系划归同级丝绸公司领导,实行“统
一计划,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所有基层企业的会计核算、财
务管理、计划统计等,仍按原制度执行。
1982年,山东省财政厅、省丝绸公司共同研究决定,1982年,省财政对省丝绸
公司实行亏损和茧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省丝绸公司也对各市、
地、县丝绸公司蚕茧、丝绸购销业务的经营实行按桑茧、柞茧、丝、绸缎、其他分
为5个大类,分别核算盈亏。1982年5月,山东省丝绸总公司对改进现行经营、财务
管理体制等问题作了几项暂行规定,规定全省蚕茧的收烘、调拨,丝、绸的收购、
销售,各种原料、染化料及物料用品的调拨供应等,各经营单位实行省公司统一领
导、统算盈亏、分级管理、实行核算的财务体制。即市、地、县丝绸公司及生产、
供销经理部隶属省公司核算范围;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济宁丝绸批发
部,隶属省供销经理部核算;省茧丝检验所、丝绸研究所、丝绸学校及烟台、方山、
益都、邹县蚕(原)种场,财务关系隶属省公司;烟台生丝检验站,财务关系隶属
省茧丝检验所。
外贸环节的核算体制,按中国丝绸公司的规定办理。淄博市公司继续试行在工
业和流通领域“统一核算,统负盈亏”财务体制,财务关系隶属市财政,流通领域
按销售收入上交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市(地)、县公司所属蚕种场、苗圃等事
业单位,其财务体制仍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盈余留用、以业养业”的办法,
财务关系仍隶属同级财政。建立蚕业指导站的县,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供给,省公司
另按5至7人每人每年补助业务费200元。
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流通领域实行“利润全额
分成”、“亏损定额管理,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管理办法。市、地、县公司由
省分别核定盈亏定额指标。县公司按全额利润30%留本公司,10%归市、地公司,
60%上交省公司;市、地公司按全额利润30%留本公司,70%上交省公司。凡核定
利润单位有亏损者,一律不予补贴。核定亏损单位,县公司减亏部分,以县、地、
省六、一、三的比例划分;市、地公司减亏部分,以市(地)、省六、四的比例划
分。
省属各丝绸批发部实现的利润全额上交省公司。其利润分配首先完成交省财政
任务,其次根据以盈补亏的原则进行补亏,并在完成上两项任务后,剩余部分省公
司留70%,返回30%。
批发部的利润实行省地分成后,市、地公司一律不再向批发部摊提费用。
供销、生产经理部,实行计划管理,独立核算,其盈亏纳入省公司统算。除按
规定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外,超收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公司的盈亏交拨,实行按季交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县公司向市地公司
交拨结算,市地公司以各县公司及本身的实际盈亏分别计算,统一向省公司交拨结
算。省属丝绸批发部的盈亏交拨,实行逐月清算的办法。
1985年,中国丝绸公司山东省公司颁发了《中国丝绸公司山东省公司(商业
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供各地、市、县(市)丝绸公司、丝绸批发站、供销经理
部执行。
实体化管理后,随着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行,为了扶持真丝绸生产,
省丝绸公司以照顾调节税的方式,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作为鼓励真丝绸生产的基
金。同时在工业企业试行产量、成本、利润和分析成本目标管理、价值工程等现代
化管理方法,制定并下达了合建基金的管理办法, 进一步搞活资金, 投入生产。
1985年,工业企业正着手实行经营承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