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商品的检验与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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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检验〗〖调拨〗〖丝绸〗〖产品〗
  出口丝绸产品50年代中期系由出口商检部门会同外贸部门,对出口商品量码、
过磅、验质、定级,加盖“青检”字样,方可离岸出口。50年代后期改为委托商检
部门抽样检验,由商检部门发放“商检证书”。80年代后,多由工厂参照“部颁标
准”、“省定标准”确定产品等级,拨交外贸结算货款;外贸出口前,请商检部门
抽样检验,合格后发给商检证书,方可出口,如有质量争议,由工、贸、商检三方
协商解决。烟台地区绸缎出口已实行“一级包装”,烟台商检部门赴厂抽样检查,
合格产品发给商检证,厂方按出口包装,交外贸出口,青岛商检部门不再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