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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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丝绸〗〖产品〗〖组织〗〖货源〗
  山东省丝绸产品对外贸易,只限于省内生产的品种,没有货源供应协作区,有
时从省外调入原料,补充省内原料的不足。
   50年代中期,外贸部门与生产厂家系加工关系, 外贸部门提供丝和绸的品种
及规格样品,由工业厂生产后交外贸出口。其中丝类产品由外贸部门会同厂家将原
料茧抽样,尔后由厂家生产,并确定“工交费”与外贸结算;绸缎产品则由工、贸
双方分品种、规格确定“工交费”。1966年,外贸与工业改为购销关系,出口丝绸
由工业部门按外贸所需提供货源,省物价部门确定出厂价格,分等验级拨交外贸出
口,绸缎价格执行“六六本”(即1966年全国绸缎出厂作价办法),柞丝绸执行省
订作价办法。自50年代中期始,对柞蚕丝生产所需的部分化工辅料(如曹达、过硼
酸钠、双氧水等)国内供货紧张,由外贸组织进口供应。1965年以后,又通过外贸
贷款和外汇贷款的方式,对生产出口产品丝绸厂的机械设备进行填平补齐,并引进
一部分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1981年山东省丝绸公司成立后,邀请国外客户及
工程技术人员到省内丝绸及制品生产厂家进行技术交流和指导,组织有关厂家工程
技术人员出国考察,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至1985年,全省
已初步建成以青岛、烟台、淄博、潍坊为主的丝类、绸缎类出口商品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