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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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丝绸〗〖销售〗〖建国前〗
  据《中国实业志(山东省)》记载,山东厂丝在民国初年丝织业繁荣时,每担
丝在沪可售银1400两。但到1931年在上海最高销售价每担1330元,最低1120元;柞
蚕丝最高价630元,最低价450元。到1933年,桑茧厂丝最高价为840元,最低价550
元;柞蚕丝最高价450元,最低价285元;土丝市场平均每担450元左右, 柞蚕土丝
平均200元左右。
  1934年,土绸售价每匹6元,绸缎每匹8元,捻线绸每匹22.5元, 丝织品每匹
40元,柞丝绸每匹25.76元。1936年,杭素缎每匹62元,华丝葛16.40元,杭线春
34元,杭纺绸27.5元,山东纺绸11.15元,王村噶嗒绸11.25元。1946年, 胶东
解放区市场普通绸每尺价10元。

    〖建国后〗〖1951-1985〗〖丝绸〗〖销售〗〖价格〗
  1951年,柞蚕丝每斤平均价6.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府绸50码长绸每匹
105万元,20码大绸85万元。50年代人民政府对物价实行统一管理, 制定了一系列
定价及管理办法,使丝绸内销价格趋向稳定。1953年,木机柞丝绸价格是根据当地
一般生产成本加费用率3%,作为销售价, 其他绸缎价格根据各生产企业的出厂价
加一定的进销差率作为产地批发价格;销地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率确定销地批发
价格。省外产品是按当地价格加地区差价,确定批发价格。
  1954年由于原料短缺,丝绸商品供不应求,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厂、土丝及各
类丝绸商品销售价格平均上调7%左右。
  1955年,柞绸销售价格上调4%,并调整了省外绸缎地区差率。1961 年又将部
分柞丝绸出厂价格上调36%,调拨价格也随之调整。
  1962年后,丝绸供应紧张状态趋于缓和,原来实行“议价”、“高价”的商品,
价格普遍下调,其中绢、■绸两个品种下调21.5%,人造丝绸类下调27.14 %,
复制品类13个品种下调3.42%。
  1966年制定了丝绸产品作价办法,对原料成本、工费成本、税利系数、出厂价
格、批零差价均作了具体规定,后来一直沿用。
  1981年,关于调拨作价,规定丝绸一级站调给二级、三级站,一律按零售价倒
扣16%,调给零售店倒扣12%供应;进口商品一律按口岸批发价(丝绸按零售价)
倒扣作价。
  1982年,化纤产品趋于饱和,供过于求,原料和产品价格普遍下调,省物价局
通知各丝绸厂生产的化纤织物零售价格平均下调10%。
  1984年,全省对15个丝绸紧俏商品销售价格上浮10%~15%,对部分滞销商品
适当下调。
  1985年,对省外调入商品以按零售价倒扣14%、12%、6%执行, 省内调入商
品仍执行16%倒扣率,并实行零售浮动价格进行市场调节。随后不久山东省物价局
通知停止浮动价格,各种绸缎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