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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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蚕〗〖蚕茧〗〖收购〗〖方式〗〖建国后〗〖1950-1985〗
1949年前,由私营丝厂自收茧,自缫丝,自织绸,或由小商贩购茧后卖给厂家。
1950~1951年由中国蚕丝公司组织公私营丝厂及丝绸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在重点
产茧区设站,划区收购。对国营丝厂采取代购、代缫、代织方式;对私营丝厂和合
作社则由蚕丝公司与其订货,鼓励其自收、自缫、自织。收购的柞茧,一般就地加
工。原料茧充足而缺乏缫丝设备的地区,由中蚕公司委托公营丝厂前往收购,解决
蚕农售茧的困难,中蚕公司委托收茧费用按收茧总值的2%计算,保险费、 运费由
中蚕公司负担,其它费用包括在收茧费用内。柞蚕的蚕业改进费按收茧总值的3 %
计算,由收茧单位负担。1952年改由中蚕公司委托合作社代收代缫,由合作社组织
当地公私营丝厂在重点柞茧生产地设站收购。从1953年到1961年,由丝厂自行收茧,
厂家与中蚕公司变为购销关系。在工贸购销关系之中,逐渐出现一些矛盾,影响了
生产和出口。1962年3月26日, 山东省人委财贸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柞蚕茧收
购问题,经协商决定:柞茧收购计划归外贸部门统一管理,原由工业部门收购改为
由外贸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基层供销社将收购的蚕茧直接交缫丝厂,外贸以
国家牌价将蚕茧交售给工业,委托代购手续费由外贸负担。同年,山东省纺织品进
出口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柞茧手续费按收茧总值的6%计算。
1964年,柞蚕茧实行预购,预购定金按收购牌价的20%支付。同年5月4日,省
外贸局与省供销社规定,柞茧代购手续费一律按收购总值的5%计算。
1966年,柞蚕茧仍改由丝厂经营,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购的柞茧直接交工
厂。1975年,省轻工业厅与省土产公司通知,柞蚕茧代购手续费提高到6.53 %,
由基层供销社为工厂直接代购。
1981年成立省丝绸公司后,柞蚕茧收购业务仍由丝厂直接经营,委托各地县丝
绸公司代购,代购费用沿用1975年规定。
从1961年开始,国家为恢复和发展柞蚕茧生产,实行了奖售政策。根据国务院
的奖售标准,山东省制定了本省标准。1961年,每百斤柞蚕茧奖售粮食50斤、布票
10尺、煤油4斤、胶鞋2双,超产者加价30%。1965年取消了粮食、煤油、胶鞋的奖
售标准,每百斤柞蚕茧奖售化肥50斤、布票15尺。此后除1969年改奖售化肥为生产
用肥外,历年均奖售化肥和布票。1985年取消了奖售物资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