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方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26&rec=116&run=13

〖收购〗〖方式〗〖建国前〗〖桑蚕〗
1949年前,省内购买蚕茧的有厂丝业、土丝业和丝线店。收茧季节,丝厂在主
要产茧区设立丝行和茧庄,以质论价;小商贩走乡串户,购茧转卖。当时省内茧多
丝厂少,缫丝原料有余,1936年曾由全国蚕丝改良委员会介绍,江苏无锡永泰、怡
和丝厂派人来临朐县收购改良鲜茧,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当年共收茧56.73万
斤,全部在临朐县蚕业生产运输合作社所设的蒸汽机烘茧厂烘干,如数转运无锡。

〖建国后〗〖桑蚕〗〖收购〗〖方式〗〖蚕茧〗〖数量〗〖1950-1958〗
1950年,中国蚕丝公司山东省办事处与中国土产公司山东省公司实行联购,委
托山东省土产公司代购蚕茧。1951年改由办事处自行收购,办事处采取与山东第二
丝厂、私营华成丝厂分区收购的办法。全省的收茧工作由省蚕茧收购委员会统一领
导,各重点产茧县成立县蚕茧收购工作委员会,负责当地收茧工作,并与当地私商
组织联购。当年,全省共设收茧站360个,收购鲜茧99.97万斤。
1952年至1958年,由省供销社代收代烘蚕茧。1952年,中国蚕丝公司山东办事
处与省供销合作总社签定的春茧代购包烘合同规定:蚕茧收烘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
代购包烘费用(包括手续费)按每斤鲜茧840元(旧人民币,下同)计算, 收茧费
用占收茧总值的2%,烘茧费定为715元。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 代购包烘费用可在
840元的基础上浮动。1956年, 山东省丝绸公司委托省供销社代收代烘桑蚕茧并代
腌代缫土丝,代收代烘手续费按收茧总值的2%计算, 代腌代缫土丝手续费按收茧
总值的5%付给。
这一时期,由于对丝制品市场尚无具体管理办法,传统丝织品在市场上价高利
厚,大量蚕茧被蚕农缫成土丝,制作传统产品,造成部分地区原料紧张,黑市丝价
高于国家牌价1~2倍。针对这种现象,收购部门采取“生产到哪里,收购到哪里”
的做法,下乡登门收购,增加了收茧量,缓解了工厂缫丝原料的紧张状况。从1955
年起,中国丝绸公司山东省公司实行预购的办法,在主要蚕茧产区预购改良茧,在
主要土丝产区预购土丝,发放预购定金,按收购总值的25%预付,收茧时扣回。实
行预购,在资金上给予蚕农很大帮助,也保证了缫丝原料的计划控制。1957年在37
个县、市全面实行预购改良茧,投放预购定金63.7万元,共购得蚕茧409万斤。
1958年8月,省商业、供销、外贸机构合并成立山东省商业厅, 中国丝绸公司
山东省公司将蚕茧收烘业务委托省商业厅土产废品局办理。1960年5月, 双方商定
提高桑蚕代收代烘手续费,按鲜茧收购总值的2.5%计算,以利于进一步做好蚕茧
代收代烘工作。

〖建国后〗〖桑蚕〗〖蚕茧〗〖交售〗〖收购〗〖方式〗
〖数量〗〖1961-1985〗〖奖售〗〖办法〗
1961年,中国丝绸公司山东省公司改称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公司,蚕
茧收烘业务委托省供销社办理。当时正值蚕茧严重减产,为尽快恢复和发展蚕茧生
产,保证出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奖售标准,山东省制订了对蚕农交售蚕茧的奖售
办法:每百斤春茧奖售化肥100斤、粮食20斤,超售者每斤蚕茧加价30 %并增奖布
票1尺;每百斤秋茧奖售化肥100斤、粮食50斤、煤油4斤、布票10尺。1962 年取消
了粮食奖售,每百斤鲜茧奖售化肥200斤、布票10尺、煤油4斤。1965年又取消了煤
油奖售,每百斤鲜茧奖售化肥165斤、布票30尺。1967 年以后改为每百斤鲜茧奖售
化肥150斤、布票20尺。1984年取消布票奖售。1985年取消了奖售办法。
1962年,国家规定蚕茧是国家管理的第二类物资,要按国家牌价收购,除实行
奖售外,还制定了派购政策,派购量一般占全年总产量的85%。山东省重新规定了
桑蚕茧收烘费用,代收代烘手续费为收购鲜茧总值的4.5%,代腌代缫土丝手续费
为收购鲜茧总值的8%。1963年5月,外贸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通知,规定供
销社不搞蚕茧自营业务。山东省外贸局与供销社决定对桑柞蚕茧(包括土丝、土绸、
丝绵)实行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筹安排,蚕茧一律由外贸部门按国家牌价和奖
售标准收购;各级供销社一律不搞自营业务,收购超过国家派购任务和计划外的蚕
茧商品,应按国家规定的牌价,不搞议价收购,不得提高奖售标准;需要实行换购
和议价收购时,由外贸部门统一安排。同年7月, 省外贸局与省供销社又修改了桑
蚕茧收烘费用标准,规定产春蚕茧5万斤以上的地区, 代收代烘手续费按鲜茧收购
总值的3%计算,不足5万斤的地区,按鲜茧收购总值的4.5%计算。
为解决农村生产队蚕业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1963年3月, 国务院在全国蚕茧
茶叶专业会议上决定,1964年继续实行预购蚕茧的政策。1964年1月, 山东省对预
购办法作了明确规定:预购定金按国家收购牌价的20%支付,由供销社向银行贷款
发放,发放对象只限于人民公社和生产队等集体单位;收茧时,发放单位负责收回
预购定金;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按月息4.8厘计收,由外贸部门负担计入收茧成本。
1966年5月,蚕茧收烘业务由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转到省供销社土产公司经营。
土产公司暂为丝厂代收代烘蚕茧,省内9 个桑蚕生产重点县的代收代烘手续费为收
茧总值的3%,其他各县为4.5%。
1977年3月,蚕茧收烘改归省供销社蚕丝公司管理,统一核算, 收购的干茧按
计划直接拨交丝厂。蚕丝公司还负责土丝的生产和经营。
1981年4月,山东省丝绸总公司成立,此后, 桑蚕茧收烘业务归省丝绸总公司
统一经营管理。在设立丝绸公司的县区,由县区丝绸公司自行组织蚕茧的收烘工作;
在未设县区丝绸公司的分散产茧区,由市或地区丝绸公司委托供销社代收代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