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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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工业原料、产品均属于易燃、易霉物,生产流程中多机台、多电机,昼夜
连续化生产,高速运转的机台稍一不慎,极易产生火种,遭致灾害。建国后国家对
工厂防火、防霉、防止灾害事故发布了一系列指示和规定。
  50年代开始,各纺织企业对防火工作均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如原棉进厂后,
规定在进库前要停留24小时,以免带进火种,对进库人员实行登记许可制度,职工
进厂不准带进火种等等。青岛第一棉纺织厂1978年还制订了《棉纺织厂原料仓库防
火规定》。1982年4月纺织工业部颁发了《关于纺织原料仓库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
理暂行规定》,对防火安全责任制,警卫制度,仓库建筑,烟火用电管理,消防设
备的设置和管理,运输、入库、堆垛、放垛,运输和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11月纺织工业部制订了《关于纺织系统防
火安全条例》,全面规定了纺织企业多方面防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