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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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夕,山东省机械化纺织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青岛、济南两市。除济南的
成大、仁丰、成通和青岛的华新纱厂外,均隶属于中国纺织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中纺分公司所属各纺织企业不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原材料由公司统一供应,
产品由公司统一销售,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按时向公司申请。每月终各企业编制会
计报表上报公司,由公司汇总统一核算。
  中纺公司各厂都设有会计课,一般有财会人员10~12人(包括工资核算人员)。
会计核算多采用借贷记帐的传票制,设有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各库房设有只核
算数量、不核算金额的分库帐和材料卡片。成本核算采用“同值比例法”计算产品
成本。原料成本按照不同纱支、布类品种的混棉成分和用纱量单独核算;工费成本
按不同纱支、布类的单产水平,分别制订出各种纱支、布类工费成本的分配比例进
行核算。包装材料、浆料则直接记入各种产品。工资核算则按当时实行的日工资和
计件工资分别核算。
  建国后,山东纺织工业的财务管理,随着经营体制的变迁经历过多次整顿和改
革。

一、机构演变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中纺公司及所属工厂财务机构和制度,暂时仍沿旧制
未予变更。1951年青岛中纺分公司改为华东纺织管理局青岛分局(简称青岛纺管局),
原公司的会计课变为公司的财务处,下设成本、会计和资金管理3科,财会人员增
加到20余人。1957年财务处内撤销了“科”的设置。1958年省纺织厅成立初期财会
工作置于厅经济计工处内,1961年以后又恢复了财务处建制。1965年,山东省所有
国营纺织企业全部划归省纺织工业局(1963年厅改局)直接管理,局下增设的染织公
司、针织公司、丝绸公司等3个公司,均设立了财务科。不久,三个公司撤销,财
会人员并入财务处。1970年省纺织工业局撤并改组为省轻工业局后,财务工作置于
局计划综合组内。1975年省纺织厅重新成立,财务工作仍设在计划综合处内,财会
干部仅2人,后充实到10人。1983年6月,省编委批准省纺织厅设立财务处。1988年
末,财务处有财会人员7人。

二、会计核算
  1953年下半年,青岛纺管局通过试点,在各棉纺织企业推行学自苏联的“记帐
凭单制”,取代“借贷记帐法”的“总传票制”。1956年开始推广“凭单日记帐制”
,后由于手续烦琐,于1958年废止。生产企业一般都改用“增减记帐法”,经营单
位改用“收付记帐法”。1975年后,大部分纺织企业又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成本核算
  1951年,青岛纺管局制订的“分步分类成本计算法”开始实行,一直沿用到
1958年。但其间成本项目改动较大。50年代初,按费用发生的性质(“性质别”)设
置成本项目,1951年以后,按费用发生对产品形成所发生的作用(“职能别”)设置
成本项目。
  1954年起,山东棉纺织企业全面实行“一长制”,厂下设置纺纱和织布两个分
场。企业成本核算,先由分场核算,再由企业财务科综合平衡。一般采用两种核算
价格,分场领取原材物料按纺织系统统一制订的计划价格划帐,各部门之间相互提
供劳务按协商的固定价格划帐。
  1962年,财政部整顿财务制度,纺织产品成本的计算仍使用“分步分类成本计
算法”,成本项目仍按“职能别”设置。1964年又酝酿改革,几经试验,从1971年
起,在全省纺织行业推行按“职能别”项目设置的“定额比例法”计算成本。
  1982年,纺织工业部重新拟订了棉纺织成本计算办法,即成本项目按“职能别”
,成本计算按“定额法”。之后,纺织部又拟订了全国的印染、单织、针织、毛纺
织等行业的定额成本核算办法,山东一直贯彻执行。

四、资金管理
  从1953年起,山东各国营纺织企业开始按月编制“月度货币收支计划”,把资
金收付、使用纳入了计划轨道,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55年后改为资金分口管理。即根据资金的性质,分别将资金指标交由分管部
门管理。如原棉、成品资金由企业原成科(或供销科)管理,机物料资金归供销科管
理,产品资金归计划科管理等。从而调动了分管部门的积极性,使资金管理水平进
一步提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企业自主权扩大,各纺
织企业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资金管理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五、物价管理
  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纺织品实行统购统销,产品作价办法由国家统一制订,
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合理计算成本,再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具体制订各种
产品价格。
  50年代初,纺织品按商业价格倒扣作价办法核定工业部门出厂价格,即以批发
价格为基础,扣掉批发环节的进销差,即为出厂价。进销差一般为5~10%,由省
商业厅核定。
  1965年,纺织工业部组织制订了《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价格作价办法(试
行)》(简称“六五本”)。棉布、色织布按照工艺设计计算各种布的原料、加工工
费成本(按规定计算),得出各种布的作价成本。以作价成本为基础,乘以计价系数
(即利税系数),以求得各种棉布的出厂价格。印染布的原料成本以100米为单位,
乘以作价办法规定的“用坯布系数”求得各种染布的用坯布量,乘以各种坯布的出
厂价格,扣除下脚料金额后,加上染化料费用,再分步计算出各种印染布的出厂价
格。
  针复制品,纺织部门未制订作价办法,仍按商业零售价倒扣办法计算出厂价。
人造棉产品、丝绸产品,纺织部均制订有专项作价办法。
  1970年起,山东省革委轻工业局组织财会人员,制订了《山东省化纤/棉混纺
交织产品作价办法》,还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了《棉纺织印染
产品作价办法补充规定》和《外销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
  进入8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纺织原料多次提价,纺织品价格出现了较
大的变化:
  1981年11月18日,为解决涤棉布滞销,全国统一降低涤棉混纺布的价格,计划
平均每米降低0.66元,山东实际每米降价0.90元。
  1983年1月20日,全国再次调整了纯棉、涤棉纺织品价格(以下简称“1.20价格”
):纯棉布全国平均每米提价0.30元,增幅为20%;涤棉布平均每米降价1.20元,
降幅为30%。
  1983年10月22日,按省政府鲁政发(1983)116号文通知,加快放开小商品价格
的步伐,有73种纺织小商品(包括松紧带、绣花线、餐巾、纱布、花边、手帕等)价
格放开。
  1983年12月1日起,取消布票,纺织品敞开供应。
  1984年7月21日,省政府鲁政发(1984)84号文规定,花布、色织布以1983年1月
20日调整后的价格为基础,允许上下各浮动10%;棉毛衫裤、运动衫裤、毛线、袜
子、毛巾被、枕巾、浴巾等亦浮动10%;服装允许浮动20%。凡获国家质量奖及“
部优”、“省优”产品,可以分别在15%、10%、5%的幅度内上浮。新产品试销
价格,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1985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改革内销纺织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开内销长线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对呢绒、毛毯及涤粘
中长纤维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允许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幅度不超过10%。
  1985年10月22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整顿纺织品价格的通知》规定,纱、线
一律按1983年“1.20价格”执行;坯布、色织布、印染布、针复制品、棉织品以“
1.20价格”为基础,企业可在10%内适当上浮。
  1986年7月19日,山东省物价局通知,取消1983年1月20日调价时对针织品下浮
的规定,执行全国统一的定价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在上下各10%的幅度内浮动。
  1986年8月,省物价局规定:自1986年9月1日起,放开山东省生产的80支以上
纯棉纱及其织物和中长纤维布的出厂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同时取消涤棉混纺布
价格下浮2~3%的规定。
  1987年5月8日,山东省纺织厅、省物价局联合下达《关于计划对口供应棉纱、
线实行内部结算价格的通知》,规定棉纱、线内部结算价格,以现行出厂价为基础,
在地、市范围内供应,由地、市纺织工业公司(局)在加价幅度5%以内安排具体价
格。
  1987年5月21日,国家计委、经委、物价局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
两个品种也划为小商品,价格放开。
  1988年6月10日,省物价局通知:纯棉纱(线)、涤棉纱(线)的价格比“1.20价
格”上浮20%,原色布上浮22%;印染布上浮25%;色织布、针棉织品上浮30%;
60支以上纱线及其制品的价格,暂由企业自定。
  1988年6月12日,省物价局通知:自即日起,麻袋实行浮动价格,以部计价格
为基础,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