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的
主要内容是:(1)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2)改进工人的等级工资
制;(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和企业奖
励工资制;(5)改进津贴制度。
第二次工资改革后,山东纺织系统工人工资为:(1)棉纺织工种纳入15个工资
率的岗位工资标准表中。运转工人实行一个工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差别的工种
实行2个、3个或4个工资标准。(2)通用工种工人继续实行八级制。最高工资为最低
工资的3倍。青岛的一级工资33元,八级工资99元;济南的一级工资30元,八级工
资90元。青岛的工资水平低于上海、天津、西安,高于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
等省市。(3)保全工人建立了四等八级两队长工资率的新制度。
第二次工资改革,对社会上通用职务,如医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等,分别执
行中央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企业内行政、专业技术人员,由纺织工业部分地区
制定职务工资制。青岛纺织企业职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表,表现工资等级过多,工资
水平也比较低,比第一次工资改革所制定的工资标准有较大降低。以棉纺织厂为例,
最大降幅达61.9%,除一般干部最高工资两次持平外,其他最小为10.5%。详见表
10-8。
青岛市纺织工业两次工资改革工资标准对照表
表10-8
┌───┬───┬───────┬────┬────────┬───────┐
│职务 │工资标│第一次工资改 │第二次工│第二次与第一次 │备注 │
│ │准 │革工资标准 │资改革工│工资标准增减 │ │
│ │ ├───┬───┤资标准 ├────┬───┤ │
│ │ │工资分│折人民│(元) │增减(元)│增减%│ │
│ │ │ │币(元)│ │ │ │ │
├───┼───┼───┼───┼────┼────┼───┼───────┤
│厂长 │最高 │975 │238 │175 │-63 │-26.5│ │
│ ├───┼───┼───┼────┼────┼───┼───────┤
│ │最低 │615 │150 │104 │-46 │-30.7│ │
├───┼───┼───┼───┼────┼────┼───┼───────┤
│科长 │最高 │620 │152 │136 │-16 │-10.5│ │
│ ├───┼───┼───┼────┼────┼───┼───────┤
│ │最低 │400 │98 │64 │-34 │-34.7│ │
├───┼───┼───┼───┼────┼────┼───┼───────┤
│工程师│最高 │890 │218 │136 │-82 │-37.6│第二次工资改革│
│ ├───┼───┼───┼────┼────┼───┤另设总工程师职│
│ │最低 │685 │168 │64 │-104 │-61.7│称,其工资标准│
│ │ │ │ │ │ │ │同厂长 │
├───┼───┼───┼───┼────┼────┼───┼───────┤
│技术员│最高 │560 │137 │110 │-27 │-19.7│ │
│和技术├───┼───┼───┼────┼────┼───┼───────┤
│助理员│最低 │240 │59 │40 │-19 │-32.2│ │
├───┼───┼───┼───┼────┼────┼───┼───────┤
│一般 │最高 │450 │110 │110 │ │ │ │
│干部 ├───┼───┼───┼────┼────┼───┼───────┤
│ │最低 │205 │50 │40 │-10 │-20 │ │
└───┴───┴───┴───┴────┴────┴───┴───────┘
注:表内工资分按每分0.2446元折人民币。
第二次工资改革,调动了广大纺织工人劳动积极性。山东纺织工业的全员劳动
生产率1956年达到13194元,比1955年的11205元提高17.8%,比山东全省工业劳动
生产率高60%。
这次工资改革创造的以技术难易、责任大小、劳动轻重、劳动条件等四要素分
工种的岗位工资制,为行业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制度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1956年工资改革之后直到1985年前,30年间没有进行大的工资改革,但进行了
多次工资调整。
1959年的调整,调资面平均不超过30%(干部为10%)。
1963年的调整,纺织工业的职员工资,由以产业为主的职务工资改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不同职务规定不同等级线。山东省纺织工业局(63)东青劳字第
1272号文件,对工人工资有几项处理意见,增设了新工种,提高换纬工工资标准,
取消了副工长工资,对保全队长、警卫消防人员、生产组长、记录员等的工资问题
都作了明确规定。
1971年,对部分连续多年没有升级的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
1977年,对部分(约40%)工资较低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
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控制在2%。
1979年的调整,一是对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控制在40%;二是调整工资区类
别,三类工资区提高到四类工资区,四类提高到五类区,五类工资区标准不动。
1981年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厂办中小学教职工,托儿所、幼儿园及医务人员。规
定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升一级,极少数骨干可以升两级。
1982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
人员工资的决定》,调整了部分人员的工资。
1983年,采取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人个人的
劳动成果挂钩,调资范围是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