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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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工资改革是以大区为单位进行的,并制定了《工资条例》,1951年试点,
1952年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全国统一实物含量的“工资分”,
作为工资计算单位;(2)计时工改为八级工资制,计件工改为无限制计件工资制,
并统一计件单位和计算方法。
  1953年3月,纺织工业部结合第一次工资改革提出建立“计时奖励工资制度”,
颁发了《纺织工业生产工人计时奖励工资制度暂行条例》。
  原实行供给制待遇的人员,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3年1月13日鲁经(52)字第
438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单位现行工资标准及本人的现有职务等级,于1953年1
月份起一律改为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