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国初期的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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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山东纺织工业职工工资供给制和
工资制并存,来自解放区的入城人员实行供给制,其他职工实行工资制。
  (1)供给制
  供给待遇包括菜金及燃料(分大灶、中灶、小灶)、食粮、服装费、津贴费(对
技术人员有优遇规定)、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
费等8项内容,均以实物为标准。
  从1951年开始,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办法,即按照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
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1952年3月,统一提高了津贴标准,
以职务为主,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为360
万元至401万元(旧人民币)不等。
  1952年7月,又调高供给制的津贴标准,由10等24级改为29个等级,最高为
1706工资分,最低为85工资分。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
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完全废止了供给制(包干制)办法。
  (2)工资制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生产和安定职工生活,对被接管企业的人员,一律实
行原职、原薪、原待遇的“三原”政策。
  原青岛中纺分公司制订有统一的工资制度。计时生产工人按行业分为棉纺织、
印染、针织、机械等,每个行业按工种确定最低和最高工资标准。运转值车工人虽
然也有工资标准,但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制,按“论货单位工资表”(即计件单价
表)执行。技职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按职务划分不同的等级线。
  生产工人实行日工资制,技职工人实行月工资制,工资计算单位为底薪“元”,
发放工资时再按生活指数折合货币。棉纺织企业主要工序工种工资标准见表10-7。

       青岛棉纺织企业部分工种工资标准
表10-7
1946年2月2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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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
│  │    │底薪:元 │  │      │底薪:元 │
├──┼────┼─────┼──┼──────┼─────┤
│纺 │清花值车│1.00~1.50│织 │穿筘上手  │1.00~1.60│
│  │梳棉值车│0.85~1.40│  │穿筘下手  │0.85~1.10│
│  │并条值车│0.85~1.40│  │络经    │0.85~1.30│
│  │粗纱值车│0.85~1.40│  │整经    │1.00~1.70│
│部 │细纱值车│0.95~1.40│部 │浆纱上手  │1.60~2.00│
│  │组长  │1.40~1.80│  │浆纱下手  │1.20~1.70│
│  │落纱长 │1.20~1.60│  │普通布机值车│1.00~1.60│
│  │落纱工 │1.05~1.45│  │自动布机值车│1.20~1.80│
│  │筒子值车│0.85~1.30│  │换纬    │0.85~1.10│
│  │摇纱值车│0.85~1.35│  │组长    │1.40~1.80│
│  │大包工 │1.20~2.10│  │助理工   │1.20~1.60│
│  │小包工 │1.20~1.60│  │验布    │0.85~1.40│
│  │生锭带 │1.10~1.50│  │修布    │0.85~1.20│
│  │搬运工 │0.85~1.40│  │试验工   │1.10~1.60│
│  │收回花 │0.85~1.10│  │搬运工   │0.85~1.40│
└──┴────┴─────┴──┴──────┴─────┘
续表
┌──┬────┬─────┬──┬────┬─────┐
│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部别│工种  │日工资标准│
│  │    │底薪:元 │  │    │底薪:元 │
├──┼────┼─────┼──┼────┼─────┤
│纺 │摆管  │0.85~0.90│织 │清洁工 │0.85~1.20│
│  │扫地  │0.85~0.90│  │加油  │1.10~1.50│
│  │加油修机│1.40~1.80│  │修梭  │1.20~1.80│
│  │平车头 │1.70~2.10│  │平车头 │1.70~2.10│
│部 │机工上手│1.50~1.90│部 │平车机工│1.50~1.90│
│  │机工下手│1.30~1.70│  │揩车小工│0.85~1.40│
│  │揩车头 │1.20~1.70│  │平车木工│1.20~2.00│
│  │揩车小工│0.85~1.40│  │修机上手│1.50~1.90│
│  │平车小工│0.90~1.50│  │修机下手│1.20~1.70│
└──┴────┴─────┴──┴────┴─────┘

  纺织运转工人的计时工资,按照各种工资标准范围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则
按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工资。
  原中纺公司青岛各棉纺织厂职员,实行有34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最高为
1级,月标准工资600元;最低为34级,月标准工资为40元,相差悬殊。采取折成办
法(月工资201元以上者折扣,179元以下者加成)后,最高工资标准为415元,最低
为76元,上下相差4.5倍。
  职员最低工资(76元)为工人最低工资(25.5元)的近3倍;职员最高工资(415元)
为工人最高工资(60元)的近7倍。如果加上奖金和伙食、住房全额补贴在内,职员
实际收入更大大高于工人。建国初期到1952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前,对职员工资作了
适当的调整,并取消了特殊的奖金,压缩了伙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