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三、用工制度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纺织工业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2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2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25/article/29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25/article/29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纺织工业的用工制度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和计划外用工等。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的通 知以后,纺织工业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1988年末,合同制工人达到16.28万人, 占全省纺织系统职工总数56.51万人的28.81%;固定职工为32.33万人;其他用工7. 9万人。 由于纺织职工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出现了招工难、留住难,长期坚持生产第 一线更难的现象。政府对纺织工业用工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山东省劳动局在1988 年的287号文件中规定:“在待业压力不大的城市(如济南、青岛、烟台等市)纺织 工业招工确有困难时,可以从农村人口中招收16~17岁的女青年,实行轮换制,每 期5年,到期必须轮换。”部分在城市招进来的工人,多系条件较好的行业招工余 下来的职工,因而纺织新工人的素质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