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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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工业的用工制度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和计划外用工等。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的通
知以后,纺织工业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1988年末,合同制工人达到16.28万人,
占全省纺织系统职工总数56.51万人的28.81%;固定职工为32.33万人;其他用工7.
9万人。
  由于纺织职工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出现了招工难、留住难,长期坚持生产第
一线更难的现象。政府对纺织工业用工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山东省劳动局在1988
年的287号文件中规定:“在待业压力不大的城市(如济南、青岛、烟台等市)纺织
工业招工确有困难时,可以从农村人口中招收16~17岁的女青年,实行轮换制,每
期5年,到期必须轮换。”部分在城市招进来的工人,多系条件较好的行业招工余
下来的职工,因而纺织新工人的素质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