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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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在私营纺织企业中,职工和企业主是雇佣关系。职工的招收和辞退,
劳动力的组织与调配,劳动时间的长短,工薪待遇的高低,均由企业主掌握。工人
基本没有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极差。工人进厂要找“铺保”,工伤事故厂方不
负责任要由工人自理,有病请假逾期即被辞退。青岛日商纱厂对待工人极其残酷,
只准工人遵守“厂规厂纪”、驯服劳动,不允许“滋生事端”,并订有多种罚款制
度和下班搜身制度。工人劳动实行昼夜两班制,每班长达12小时,不给工人吃饭时
间,迫使工人边吃边干,车间通风设施、保护措施极差,而工薪待遇菲薄,1922年
青岛日商纱厂的日工资是男工0.30元、女工0.18元、童工0.11元,而当时每斤机制
面粉价格即为0.11元。工人生活无法保障。
  日本投降后,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接收日商纱厂,工人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有
所改善,劳动时间由12小时改为10小时,可以停车在车间吃饭半小时。但工人的地
位并未真正改变,搜身制仍在沿用,职员和工人待遇迥异,劳动条件依然。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工资福利大幅度提高,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制度相继建立。劳动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