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来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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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代末,国务院以国发[1979]22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
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财政部、海关等先后发出了有关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
的政策规定,山东纺织工业及时开展了来料加工业务。从1980年到1982年相继与香
港华润、华森纺织出口公司、日本客商签订了近30项协议和合同,共计来料原棉
560吨、涤纶短纤维3640吨、坯布66万码、腈纶短纤维10吨,计加工成棉纱4445.7
吨、漂白杂色涤棉细纺1015.8万码、酞青蓝府绸60万码、腈纶纱9.5吨。以上来料,
共收取加工费135万美元和人民币113万元。所有外汇收入的70%上交,30%由地方
和企业留成(根据任务大小分给市地纺织工业局及有关企业)。通过来料加工,缓解
了某些方面原料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纺织技术进步,提高了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