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企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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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工业合作社、组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手工业经历典型试办、全面发展和合作化高潮三个阶段,
在实现了从个体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变革的同时,手工业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
体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
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这一时期手工业的三种主要
组织形式。其突出特点是强调管理的“民主性”。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
生产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大会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
  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是手工业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经济组织。一般由3-5户,多
则5-10户组成。入组者,须交纳组费和议定数量的股金。民主选举的组长、副组长,
负责按时到国营公司或供销、消费合作社为组员领原料,送成品。没有加工任务时,
组员自找生产门路。超过10户的小组,可设组务委员会,选举3-5名委员组成。组
委会执行组员会议决议,负责联系业务,领导组员制定生产、业务计划和产品验收、
交货、财务等办法和制度。供销生产小组的任务是:组织供销业务或加工订货;减
少供销环节的中间剥削;逐步加强生产计划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加
强政治思想教育,为过渡到供销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合作社创造条件。
  (二)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
  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一般由15-30户手工业者自愿组成,社员户为生产单位,
工具归个人所有,经营由社员自负盈亏。其基本任务是:供应社员生产原料,推销
产品,减除中间剥削,克服生产的盲目性、季节性。通过供销,促使社员改进生产
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员收入;加强
政治思想教育,为过渡到生产合作社创造条件。
  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季至少召开1次,由理事会
召集。理事会是执行机关,理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即社
主任)召集,并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每月至少开会2次。
  监事会系该社的监察机关,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
任,理事近亲不得当选。监事会如发现理事会和所属机构在工作中有营私舞弊、滥
用职权等重大情况,应立即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处理,并报告上级社。
监事会每月至少开会1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出席监事过半数方得通过决议。
  (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是手工业劳动者自
愿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资产归社员集体所有,实行集中生产经营,贯彻按
劳分配原则。它的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改进劳动组织和生产技术,逐步实现半机械
化、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能力,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社
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将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凡入社社员,须交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按3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股金和相当
于股金10%的入社费。退社或被开除时,退还股金不退入社费。社员有选举权、被
选举权和表决权,享受社内各种文化、福利设施等。社员的义务是:参加该社劳动,
遵守该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服从工作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等。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与手工业供销生产合
作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较大一点的生产合作社还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了职
能管理科室,如财务、供销、生产计划、技术等科。在职能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了
独立的生产车间,车间设班组。
  这一时期,在手工业合作组织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从无到有,逐步发展
壮大。1955年以前,绝大多数基层社因党员人数较少(党、团员人数只占社、组员
人数的3%左右)而未设党支部。1955年至1958年,经过组织整顿,各地(市)、县党
委加强了对手工业合作社的领导,吸收合作社中优秀分子参加党团组织,开始在基
层社中建立党支部。这期间,省、市、县各级党委共选派了3600名干部到各级联社
基层合作社工作,其中1/3担任基层社党支部书记,开始实行党政双层领导制度。

  二、合作工厂
  合作工厂或由联社投资兴办,或由生产合作社投资兴办,或由生产合作社转变
而来,是各级手工业联社经营的工厂,实行独立核算。生产资料归联社大集体所有,
资金由联社统一调度,股金退还社员,取消劳动分红。工厂利润除缴纳所得税外,
归联社统一处理,由县市联社统负盈亏。合作工厂成立工会组织;领导制度、管理
机构套用全民企业的管理模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
代表大会制。企业组织机构采用生产区域制。“大跃进”时期,受“一大二公”“
左”的思想影响,有740处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
  在贯彻《手工业三十五条》后,多数合作工厂又改为自负盈亏的合作社;一部
分产品对路、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较好的合作工厂被保留下来,并制订了由合作社
升为合作工厂的审批制度。
  合作工厂的管理,仿照全民工业企业的管理办法,人财物和产供销由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合作工厂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分配,工厂管理干部由主管人事
部门分派任命;集体职工、干部的工资级别,仿照国家干部、职工的工资级别定级;
合作工厂的财务,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工厂
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以及职工教育、福利、奖励等特种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集中使用;工厂修建厂房、购置工具设备以及其他开支费用,均须报请主管部门批
准、拨款。合作工厂的产供销,均分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产品按统一规定的价格,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工厂内部,一般实行厂部、车间和
班组三级管理。工厂党支部(大厂设党委)、厂部均设有同上级党委、行政主管部门
相适应的各种职能机构。与全民企业不同的是,企业需按产品销售额提取1%的管理
费上缴主管部门,需在企业利润中交纳55%的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八级累进税率),
向上级联社交纳8%的合建基金,其余缴主管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