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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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前,手工业者的劳动环境恶劣,多无安全保护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关怀下,采取了
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组织管理措施,颁布了一些制度和法规,使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
步制度化、规范化。

  一、组织机构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70年前由省手管局劳动工资处、组织指导
处分管;1970年-1975年9月由省革委轻工业局计划综合组分管;1975年9月-1978年
12月由省革委二轻局计划处分管。1978年12月省革委二轻局设立劳动工资处后,劳
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由该处负责。1983年底,劳动工资处和政治处合并,
成立人事劳动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为该处工作职责之一。

  二、安全生产管理
  1950年4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通令,颁布全国公私合营厂矿职工伤
亡报告办法及报告表式。1951年12月,又将以上办法加以修订,对伤亡事故的分等、
报送项目、格式作了详细规定。1953年12月,省合作总社予以转发,要求各地从
1954年1月起执行,按月上报事故情况。
  从1955年到1965年,手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主要抓了防火和安全制度的建立、
人员的配备及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点抓了基础工作建设。
  1965年8月,省手管局向全系统发出《关于各地不断发生火灾和工伤事故情况
的通报》,指出:造成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领导上存有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的
安全生产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
不够。此外,有些设备年久失修和自制设备多无安全防护设施,也是发生事故的原
因。《通报》要求各级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开展一次群众性的安全
大检查,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省手管局(省轻工业局、省二轻局)对生
产较正常的企业,重点抓了安全生产的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
事故的通报、事故原因的分析总结等工作。
  1978年3月,省二轻局下达《关于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
市、县二轻主管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省二轻局还抓了安全
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事故分析、通报等工作。同年9月,省二轻局等6个厅局联
合下达《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炮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
,指出:烟花炮竹生产企业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是造成多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建
议有烟花炮竹生产企业的市地二轻局等部门,成立烟花炮竹定点生产审批小组,对
现有鞭炮厂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凡符合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顿,达到要求后方可生产。从1980年1月1日起,未经批准,
没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生产,停产企业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整安排转产。
  1980年开始开展“安全月”活动,每年1次,由省二轻厅组织进行。同时进行
安全检查工作。

  三、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1953年,劳动部颁布《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
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省手工业系统结合行业特点,主要抓了矽尘、炭疽
病等的治理预防工作。
  1963年3月,省手管局向全系统发出通知,要求在防尘工作上,认真贯彻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决克服手工业无尘可防的麻痹思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
导,对危害职工健康的场所采取可行措施,通风排尘,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发现矽肺病患者,要迅速调离,安排到无尘岗位,并予以治疗。
  1964年7月,省手管局在贯彻轻工业部《加强预防炭疽病措施和要求的意见》
中,结合实际,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和意见。对皮革行业预防炭疽病,从制度的建
立,原皮的收存、加工、下脚物的处理到接皮工人的定期体检、接种疫苗和安全防
护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1978年5月,省二轻局、省卫生局对掖县滑石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职业危
害进行了联合调查,旨在了解滑石粉尘的职业危害情况、发病规律、发病与粉尘浓
度的关系,评价防尘效果,以进一步研究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

  四、劳保用品的管理
  1961年以前,手工业企业职工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略低于同工种的全民企业职
工,少数工种和全民企业的标准一样。
  1962年7月,全国手工业总社向各省手工业联社发出《关于妥善解决手工业社
员职工的物质待遇问题的函》。同年10月,手管局向省人委反映了手工业合作组织
生产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存在的问题,要求手工业合作组织生产所必需的
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围裙、护脚布、胶鞋等,应与当地国营同行业、同工种
职工享受同样标准,并保证供应。
  1963年6月,省手管局、省商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手工业合作社防护用品
供应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县手工业联社按上级规定标准提供所需劳保用品数量,
商业部门按实际需要保证供应。
  1968年1月,省手管局转发国务院文件,要求各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一律按
照“文化大革命”以前实际发放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或变相地提高发放标准、扩
大发放范围和缩短使用年限。
  1983年3月,省二轻厅制订了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以统一厅属各公
司、研究所、学校的发放标准,同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品种和使用期限
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