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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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形式
  手工业、二轻工业的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新中国成立后有的集体
企业实行分成工资、分红工资。后三种工资形式较计时工资形式更能体现“按劳分
配”的原则,但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膨胀时期均停止执行,社
员、职工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效率下降,收入减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不但后三种形式得以恢复,而且出现许多新的形式,突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的
分配制度。
  (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全省手工业行业中实行较普遍的工资形式。
  1.厂、社干部。1955年前,厂、社干部的工资形式主要有固定月薪、流动月薪
和流动日薪三种。其工资标准参差不齐,造成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与社之间、
行业之间不合理的工资差距。1955年4月,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根据全省手工业生
产的发展情况,制定了《山东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办法》,规定
对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固定月薪,按工作性质和职务分为五类:一是技术性较强的职
务;二是带有技术性的职务;三是一般行政职务;四是勤杂人员等;五是练习生(
非生产人员)。对各类各级薪额的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同行业地方国营职员的
薪资水平,也不低于同行业的个体单干户雇用职员的薪资水平。到1956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暂行条例(草案)》亦规定,手工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应实行计时工资制。
  自1961年手工业厂、社普遍恢复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后,行政管理干部的工资
水平与社员、工人相比,显得较低。因此,国家劳动部、全国手工业总社于1963年
8月规定,手工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一般采取定工劳动、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
的办法。必须脱产的管理人员,采取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形式。“文化大革命”
期间,这种工资形式停止实行,代之以简单计时的等级工资制。
  1978年以后,在二轻工业企业中,逐步取消了简单的计时工资制,代之以个人
收入与企业生产效益直接挂钩的多种工资形式。主要有:五项考核(即产量、质量、
原材料消耗、思想工作和出勤率)、百分计奖,提成工资或工资包干,浮动工资,
计时奖励工资等。
  2.社员、工人。在社员、工人中实行计时工资的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恢复时期,有些社采用平均工资制,或沿袭旧
制,采用按日记工算帐给资办法,实际上均属计时工资形式。其后,随着手工业生
产的发展,社员的工资分配逐步实行了“按劳分配”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成为辅
助形式。
  第二阶段:1958年“大跃进”时期,手工业合作社的工资形式又退回到计时工
资制。但由于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不能充分调动社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阻
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1961年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手工业三十五条》的过程
中,计时工资基本上被计件工资等分配形式所取代。到1962年底,全省约有90%左
右的手工业企业实行了计件工资或分成工资。
  第三阶段: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切对发展生产行之有效的
工资形式均停止执行,只保留了计时工资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时工资逐步被其他工资形式代替。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二轻集体企业的主要工资形式之一。
  1951年,手工业合作社的工资制度多种多样,一般为月薪制,有的还采用分货
自售办法。同年9月,《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规定:“合作社
应实行计件工资、计件累进工资。”明确计件工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分配
形式。依此精神,省合作总社提出,把工资分配作为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坚
持的基本原则。要求逐步实行按件或按时计资,实行超额奖励与劳动返还金制度,
以提高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1955年4月,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在批转《潍坊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资制度
试行意见》中规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各社的生产特点,除个别社或工序外,
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要以个人与班组直接计件工资制为主要形式,并掌握工资标
准不超过同行业地方国营企业的原则。主要行业的标准是:(1)红炉业:最高不得
超过地方国营七级工标准(276分),钳工平均不得超过六级工标准(239分),全社平
均不得超过四级工标准(179分)。(2)五金白铁业:最高不得超过六级工标准,平均
不得超过三级工标准(154分)。(3)竹木业:最高不得超过六级工标准,平均不得超
过四级工标准。(4)针织缝纫业:最高不得超过五级工标准(206分),平均不得超过
三级工标准。
  在1955年以前建立的老社中,多数实行了计件工资制。1956年新建的合作社,
多数没有固定的工资制度。
  1958年秋,计件工资停止执行。1961年《手工业三十五条》发布后,在恢复计
件工资时,许多单位汲取了以往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职工重产品数量、轻质量的教
训,相应地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和检验制度。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1961年,省公
社工业局对计件工资的实行范围进一步规定:凡从事手工操作,以体力劳动为主,
产品种类比较固定,能够较准确计算个人或小组劳动定额的单位和工种,均可实行
计件工资;虽然品种不固定,但各种产品的规格花样变化不大,能够考核定额的亦
可实行计件工资;利用机械或半机械生产,但产品(高级精密产品除外)、设备、人
员都比较固定的,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并要求在实行计件工资时,一要加强定额
管理;二要以生产小组计件为主,个人计件为辅;三要对技工带徒弟实行补贴。此
外还强调为保证新产品试制,鼓励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实行单项奖励制度。
  1962年末,全系统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47.3%。集体职工、社员
年平均工资达到456元,较1957年增长35%。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压低定额,提高计件单价,延长工作时
间,致使社员、工人工资偏高。1963年11月,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厅、省手工业联社
《关于手工业合作组织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要求实行计件工资
的单位,着重整顿不合理的定额和单价,计件定额必须建立在先进合理、积极可靠
的基础上。计件单价应在基本工资的水平上确定。定额要定期修改。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等适合手工业生产特点的工资
形式再次被废弃。
  1978年10月,根据轻工业部和国家劳动总局的指示精神,省劳动局、省二轻局
制定了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81年,全省二轻系统实行各种奖励工资制度的职工有
28.01万人,占总人数的94.2%。其中实行计件制的就有14.04万人,占总人数的50
.1%。到1983年,许多市、地二轻主管部门按照二轻集体经济的固有特点,全面改
革了企业的工资制度,并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将权力下放
给企业,允许企业按照自身情况,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此时实行的计件工资,主
要有直接计件、超定额计件、全额计件及优质计件等形式。1984年4月,进一步下
放了企业独立选择工资分配形式的权力。同年末,全省二轻工业企业实行各种计件
工资的有13.4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3%。
  (三)分成工资及其他
  分成工资,新中国成立前称“拆帐”,是一种按一定提成比例将利润或营业额
的一部分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分成工资在手工业修理服务性单位中
普遍实行。
  1956年,省手管局指出,合作社根据车间或小组的生产特点,可以采用分成工
资等形式。1958年,受“左”的思潮影响,分成工资形式一度中止。1961年又在修
理服务行业得以恢复。同年,省劳动厅、省手工业联社就分成工资问题规定:实行
分成工资的单位,应严格掌握,既要保证有集体积累,又要照顾到社员、工人的正
常收入。实行以纯收益分成的制度,分成比例应掌握旺季多积累、淡季少积累的原
则,由市、县手工业联社因地、因时确定。社员的收入一般不要高于计时工资加奖
励工资水平。1964年,全国手工业总社颁发《手工业合作组织实行分成工资暂行办
法》,至此,国家对手工业厂、社的分成工资制度有了统一的规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和企业,逐步按照二轻集
体企业的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普遍
实行了承包责任制、浮动工资制等,改变了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的平均主
义倾向。自1982年开始,聊城县二轻局在所属企业中,普遍实行以承包为中心,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工资与劳动成果相联系的经营责任制。济南市二
轻局采取以联利为主、全面考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计酬方式。
  (四)分红与津贴
  1.分红。分红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将本企业的部分盈余按照股金或者劳动的数量
给其成员支付报酬的制度。它由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即劳动返还金)两部分组成。
  股金分红是从抗日根据地生产合作社延续下来的一种分红办法。1950年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合作社章程准则》,规定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中股金分红不
超过15%。劳动分红则是按社员的劳绩或全年工资所得比例进行分配。国家规定的
劳动分红应占年终盈余比例历年不同:1950年,不超过40%;1956年,不超过30%;
1958年,不超过15%。工资低、福利少、积累大的社的分红比数可适当提高。
  1961年,在贯彻执行《手工业三十五条》过程中,省公社工业局提出,分红应
体现集体所有制性质。凡有盈余的单位,年终都应实行劳动返还金制。标准是每人
最多不超过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
  1981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实行二轻集体企业年终劳动分红制度,规定此项费用
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提取,每人平均所得不超过当年1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到
1983年,各市、地均已在二轻集体企业中恢复了集资入股、劳动分红制度。
  1985年,根据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允许企业按1个月标准工资金额进行劳动分红和不超过职工集资入股额15%进行股金
分红。
  2.津贴。津贴作为对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初建时期已
有,如徒工津贴、师傅带徒津贴、技术津贴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对老艺人的
技术津贴。1956年,山东省对13位有突出技艺和贡献的老艺人给予国家补助。1961
年,国家规定了对名艺人和特种技艺的艺人实行技术津贴制度。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省二轻系统除恢复健全了上述津贴制度外,着重建
立了岗位津贴制度。1984年10月,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决定建立制革工人岗位津贴,
并规定了津贴标准:根据工种不同,每人每天补贴0.3-0.5元。

  二、工资水平
  新中国成立前,手工业者的报酬极低。据1933年调查,木材制造业的普通工人
月薪8.5元,服装业普通工人月薪10-12元;女工月薪8元,童工月薪2-8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手工业合作社社员年均工资为旧人民币161万元(折
新人民币161元),1955年达到253元。1956年工资改革后,90%以上的社员工资有所
提高。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195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37元,1965
年达到48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一直未调整,加之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停
止执行,致使职工工资水平下降,1970年仅为375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二轻工业发展较快,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显著增加。1979年年人均工
资536元,比1970年增长43%。1985年年人均工资达到968元,比1970年增长81%。
  手工业集体企业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同行业全民企业,如1952年低55.5%,
1965年低22%。直到1985年,集体企业的工资增长速度才超过了全民企业的增长速
度。(详见“山东省二轻工业历年基本情况表”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