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原材料供应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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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手工业、二轻工业原材料供应体制在不同时期变化较大。

  一、1949年-1960年
  这一时期,手工业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未正式纳入国家计划。
  1955年以前,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钢材、棉纱、布、煤炭、竹木等原材
料,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向国家申请,或向商业购买,或在集市、农村自行采
购,或为商业部门、工厂、群众修配、加工换料,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分散的手工
业者所需要的原材料,主要靠自行采购,有时也得到手工业合作组织的协助和支持。
这一阶段,供销合作社通过购销业务和合同制度,向手工业合作组织供应原材料和
购买其产品,将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自省手管局供销处及专(市)、县(市)手管局供销科或供销经理部建立后,手工
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除大部分自筹外,有一部分纳入了国家计划管理的体系。
1955年6月,省手管局(手工业联社筹委会)要求专(市)、县(市)手管局(办事处、联
社)在编制原材料计划时,首先确定各行业各种原材料总的需要量(包括个体手工业
生产需要量),然后进行综合平衡,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分列为自行解决和申请上
级解决两部分。当时确定编制计划的原材料有8大类54个品种:(1)燃料类,有煤炭、
焦炭、煤油、柴油;(2)金属材料类,有生铁、熟铁、生杂铜、焊锡等;(3)木、竹、
藤、草类,有杂木、毛竹、苇子、荆柳条等;(4)丝、麻、纱、棉类,有家蚕丝、
柞蚕丝、棉纱、大麻等;(5)皮毛类,有生牛皮、生猪皮、羊毛、牛毛等;(6)化工
原料类,有电石、炸药、雷管、颜料等;(7)粮食类,有绿豆、面粉;(8)其他类,
有漆、水泥、红糖、蒲草等。
  当时,手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有4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国家调拨物资。从
1956年起,国家计委批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系统列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申请单位。
凡高级形式生产合作社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国家调拨物资:企业能核算物资
的需用量,编制年度供应计划;经济、交通运输条件较好;供应机构能统一组织订
货和组织供应。二是地方计委平衡。即属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的部分。三是就地
取材。包括自行采购,收购废品,利用代用品。四是来料加工。商业、外贸带料加
工产品亦属来料加工。
  经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核定、省计委批准,部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可申请国家
分配物资。1957年,全省有40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列为申请单位。其中,县属单位,
其物资申请计划报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汇总上报;属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
坊、德州、临清、威海、济宁等市的单位,其物资申请计划报当地计委统一平衡。
各地未被列为申请单位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物资除就地采购外,还需将物资
计划主动报送当地商业部门和计委,争取安排、供应。
  1958年,撤并了手工业管理部门及供销机构,手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
常被挤占挪用,影响了生产。日用手工业品短缺,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不便。

  二、1961年-1965年
  1961年9月,手工业生产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陆续正式纳入国家分配计划,
单列户头,专项安排。当时统配、部管物资和商业部门经营的一、二类物资,既供
应计划产品用料,也安排估堆产品用料。
  国家对物资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手工业生产所需统配、部管
物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地方物资申请和分配计划,由地方计委统一申请和
分配,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对大量二、三类物资和边角废料,则组织力量自筹解
决。统配、部管物资申请和供应的具体做法是:(1)对扩大计划产品,实行分级管
理。属中央管理的产品所需物资,由二轻部统一申请和分配,单列指标,由物资部
门组织订货和供应。专(市)以下管理的产品所需物资,根据资源情况,与当地计委
共同研究,安排生产。(2)属于部和省手工业联社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
维修、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分别由部和省手工业联社统一申请和分配,直接或通过
物资部门组织订货和供应。专(市)以下的直属企业所需物资,由地方负责申请和分
配。(3)基本建设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四大材料,属中央批准的项目,
由部统一申请和分配,单列指标,由物资部门组织订货和供应。(4)经中央和省批
准的为基本建设安装配套的机电设备以及生产所需的专用或通用机电设备,按行业
归口逐级申请,由部审查,统一申请和分配,单列指标,由省手工业联社配合物资
部门直接订货和供应。军工系统和厂矿企业的替旧设备,属中央各部的直属厂矿企
业,由部统一接受和分配,也可委托所在地的省手工业联社接受。属省有关部门的
直属企业,由省手工业联社统一接受和分配。部重点安排装备手工业生产的各种设
备,在优先和适当照顾产地的情况下,由部统一平衡调拨分配。(5)属中央有关主
管部、社管理的二、三类物资,如毛竹、篙竹、杂竹、红白漆、棕片(丝)、各种麻、
桐油、羊毛、皮张(牛、马、猪、驴、山羊原皮)、三胶(骨胶、明胶、水胶)、酪酸、
白蜡、白油,实行按行业归口逐级申请,由部汇总审核,统一向中央有关部、社提
出申请,经平衡后联合下达分配通知。(6)部分特殊物资,按行业进行归口管理和
专项安排。如革制品用的皮革,制鞋用的苎麻线或苎麻,塑料行业用的树脂、增塑
剂、塑料加工机械,制镜用的平板玻璃,桅灯用的马口铁,响铜乐器用的铜,工艺
品和小产品用的人造丝,制毛笔用的黄狼尾,乐器用的马尾,制刷用的猪鬃等,由
部统一申请,按行业、按产品进行平衡分配和专项安排。(7)恢复接受利用工矿企
业废次钢材和边角下料的制度。鞍钢、上海各钢厂的废次钢材,由部统一接受和分
配。省内钢厂和工矿企业的废次钢材和边角下料,由当地手工业部门或邻近的省手
工业联社供销站接受,由省手工业联社平衡分配。(8)由中央和省安排的出口任务
和部承担的援外项目以及由部组织的出国礼品、展品所需国产物资,分别由部和省
手工业联社统一申请和分配;所需进口物资,属部安排的,由部申请外汇,经外贸
部门组织进口,属省安排的,由省手工业联社申请,由外贸部门从地方外汇中组织
进口供应。省管内销产品所需进口物资,由省手工业联社申请,建议商业部门仍从
地方外汇中组织进口供应。

  三、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供销系统因机构变化,人事更迭,原材料供应受
到影响。这一阶段,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国家分配的原材料。其组织供应有直供、代供、切块三种形式。一是直
供。1970年,省革委确定济南市衡器厂、青岛市制钉厂、烟台市造锁厂、沂水县针
钉厂等10个企业为直供厂。此外,福山县农具厂、潍坊市农具厂、济宁市轧锨厂、
桓台县轧锨厂,其生产、维修材料由省轻工局供销组直接供应。1974年,经与有关
地、市轻工业局协商,将统配的金属材料、木材、水泥及其他直供物资,由省革委
轻工业局供销设备公司直供到地、市轻工业局,再由地、市轻工业局直供到原省革
委轻工业局直供的企业。二是代供。凡列入国家计划产品及部分省计划产品的生产
用统配材料,经省计委批准,省革委轻工业局供销设备公司按照大额直达到厂、小
额中转或由地市轻工业局供销部门中转的原则,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分配供应。1970
年以后,给二轻工业增加的原材料分配指标均列入代供范围。三是切块。由省计委
切块下达给地、市计委,由地、市轻工业局分配指标,物资部门负责组织供应。
  第二,自筹原材料。钢材,自行采购。木材,主要是江南和东北木材,以福建
省、黑龙江省为基地,派常驻代表组织收购和发运。生铁,联合建立了益都铁厂、
泰安地区钢铁厂、微山县韩庄铁厂等3处基地。
  第三,逐级制定原材料消耗定额。从1972年开始,自基层企业逐级制定了原材
料消耗定额,一年修正一次。省革委轻工业局供销设备公司制定出分产品(约370多
个)、分品种、分规格的原材料消耗定额,按照省革委轻工业局下达的生产计划,
核定分配计划,择优供应。年终,对重点产品(主要是部管产品),按照实际完成的
生产数量核销,多退少补,节约归企业。
  四、1977年-1985年
  1977年,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流通领域贯彻了以计划经济为
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供应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第一,计划分配。这是二轻工业生产用统配物资的主要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
计划分配的数量逐步增加。1979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省二轻厅将分管的中小农
具行业划归省公社工业局管理。1980年,从省二轻厅计划材料中,随中小农具行业
划走规格钢材3.35万吨,废次钢材5.52万吨。到1984年,年计划分配全省二轻工业
轻工市场产品用钢材达11.67万吨(不含分配二轻机械5230吨),其中,国家计划分
配5.87万吨,省计划分配5.8万吨。1984年以后,计划分配钢材指标不再增加。
  第二,商贸带料。商业、外贸带料加工,一直是手工业(二轻工业)解决原材料
的重要渠道。其数量主要由商贸部门自定。有时带料钢材的数量可占当年二轻工业
实际消费量的1/3。
  第三,市场调节。各级二轻供销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市场调节“找米下锅”,
这是弥补原材料缺口的传统手段。
  1985年,物资供应体制改革,计划内分配的国家统配物资,由条条分配供应改
为按块块由物资部门统一对下供应。二轻工业只保留家具、轻机、民用锁3个行业
的钢材指标,仍由省二轻厅供销公司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