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留成外汇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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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8月,国务院规定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主要用于国家重点
建设。同时,实行外汇留成制度,适当留给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的比例,以解决
发展生产、扩大(出口)业务所需物资的进口。山东省于同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1980年-1984年,省二轻厅共分得留成外汇919.8万美元。其中,用于进口设备、钢
材、机电、仪器、滚筒洗衣机关键件、电冰箱压缩机、出国人员用汇、归还日本民
间银行贷款等336.0235万美元。
  1985年,国务院规定一般出口商品收汇的25%留给地方、部门、企业。对超计
划出口创汇,中央和地方“三七”分成。省政府于1986年规定了一般出口商品留成
外汇的分配比例,即50%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省留40%,有关市地或
省直部门分配10%(按企业隶属关系,属省直部门的企业分给省直;属市地的企业分
配给市地)。同时还规定,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实行谁用汇谁承担人民币亏损的
办法,超计划出口的外汇按市地县50%、省直有关供货部门20%、省外贸公司30%的
比例分成。这一分成办法,基本上结束了省直部门参与一般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
1985年,二轻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共246.95万美元(应交人民币102.7万元),除省
二轻厅留成98.92万美元外,其余分给服装、工艺美术、皮革、塑料、家电、家具、
五金等7个工业公司。
  1985年用汇254万美元。其中,进口钢材1500吨,用汇52万美元;为烟台聚氨
酯制品厂和青岛塑料十厂进口泡沫注射机各1套,用汇20万美元;为省服装公司进
口尼龙绸20万米,用汇30万美元;为省工艺美术公司进口化纤原料,用汇20万美元;
承付威海塑料二厂人造革项目和济南洗衣机厂引进项目外汇担保付汇64万美元;进
口电冰箱压缩机及塑料设备配件用汇20万美元;为莱芜轻工塑料机械厂引进数控机
床用汇42万美元;出国人员用汇6万美元。
  截至1985年底,省二轻厅留成外汇帐面开证余额为490.3686万美元,用汇余额
559.192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