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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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金是各级合作社在年终盈余中按社章规定和盈余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提
取并逐级上缴的专项基金。1952年,《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规定,
合作社在年终盈余分配中可提取不超过5%的教育基金。1955年,省手工业联社筹委
会规定:各级社从年终盈余中按比例提取的教育基金,应逐级上缴。其上交比例为:
(1)基层手工业生产社以60%上缴县(市)手工业联社;(2)省辖市和县(市)手工业联
社按所收基层生产社上缴汇总额连同本身所提部分,合计提取60%上缴省手工业联
社;(3)省手工业联社按所收下级社上缴汇总额连同本身所提部分,合计提取40%上
缴全国手工业联社。
  1961年,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对教育基金的提缴,又作了以下修改:(1)手工
业生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均可从年终决算的收益中提取5%的教育基金,然后以
50%上交县(市)手工业联社;(2)县(市)手工业联社将基层生产社所缴的教育基金连
同本身所提部分,合计提取40%上缴专区手工业管理部门;(3)专区手工业管理部门
将县(市)手工业联社所交教育基金汇总额中的50%上缴省手工业联社;省辖市手工
业联社从基层生产社上缴的教育基金的汇总额连同本身所提部分,合计提取40%上
交省手工业联社。
  1963年1月,全国手工业总社对上缴总社的教育基金的比例作了修改,即省、
市手工业联社按所收县、市手工业联社上缴的连同本身提取的教育基金的总额,以
15%上缴全国手工业总社,其余85%留省、市手工业联社使用。其他基层社、组的提
取比例和县(市)手工业联社上缴省手工业联社教育基金的比例不变。
  1966年3月,省手管局为了简化收缴手续,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
则,决定从1966年起,省手工业联社直接向省、专辖市收取教育基金,作为省办干
校或干训班的经费来源,其余各县不再直接上缴省手工业联社。同年12月,省手管
局、省手工业联社在《关于改进手工业财务体制和加强县社工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规定:将教育基金和合建基金并在一起,由按比例逐级上缴改为按年定额包干上
缴。
  1969年11月,第二轻工业部(69)二轻革生字第1224号文规定:将教育基金、福
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合并,改为“公益金”统一提取和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同
年12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交办公室以(69)工手字第640号文通知:基层合作社
的分配,将“三项”基金合并提取后,原规定上缴县(市)手工业主管部门(联社)的
教育基金仍应提取上缴,上缴的比例可按净利润的2.5%计算,从“公益金”中提取,
上缴县(市)手工业主管部门(联社)集中使用。此办法一直执行到1975年。1976年后
不再提缴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基层手工业生产社用于干部、社员的政治文化与业务学习,举办业
余学校和购置教育用具等项;各级手工业联社主要用于举办干部学校、训练班及教
育学习等项,包括修建和购置校舍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