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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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9月,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
。此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处理财务问题的最早依据。《章程准则》规定,合作社的
资金由三种基金构成:(一)基本基金,包括社员的入社费、由盈余中提出的公积金
和其他不返还的收入。用于购置机具设备或作流动资金。(二)股金基金,由社员股
金构成,用作合作社流动资金。社员退社及合作社解散时,应依章退还。(三)特种
基金,包括劳动奖励金、福利基金、教育基金,来源于盈余提成。特种基金必须专
款专用。
  合作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每年度决算一次。全年工作总
结、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以及下年度的生产和业务计划,连同监事会
意见,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上级社。年终决算,经扣除
应缴税款后,有盈余时,应形成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分
配方案参照下列比例制订:公积金不得少于40%;劳动返还金不得超过35%;教育基
金不得超过5%;提缴上级联社的合作事业建设基金,按照上级社的规定办理;其余
部分,用作劳动奖励金及福利基金。
  合作社决算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顺次弥补;如弥补亏损后合作社所有资
金已不足以继续经营,而社员仍欲继续经营时,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按此《章程准则》规定,由社员续缴股。
  劳动返还金的分配,应按全体工人(包括社员与雇用人员)全年的工资总数计算。
以工资总数除劳动返还金,求出每工资单位应得的劳动返还金,再按每人全年工资
所得比例分配。社员应得的劳动返还金,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予分
配。
  1953年8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工业生产合作社会计制度(草案)》
。随着会计制度的推行,各级合作社相继建立财会机构,财会人员有所增加,财务
管理工作初步展开。省供销合作社于1954年下达《山东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开支标
准试行办法(草稿)》,对工资、差旅交通费、文具印刷邮电费、文体活动卫生费、
杂费等做了统一规定,严格了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各地手工业合作组织通过短训班、互助组及强社带弱社等不同方法,培养训练
财会人员。至1955年上半年,全省手工业合作组织共有财会人员3670名。
  1955年6月,全国手工业总社筹委会正式颁布《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这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历史上第一个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资金
管理、财产保管、增损处理、成本计算、费用开支、财务纪律与检查都作了明确的
规定。其总的原则是:“生产社财务管理,应以建立与健全财务计划,加强成本核
算为中心。”基础较好的社,可试作财务收支计划、利润计划、产品成本计划、一
般生产费用计划、流动资金定额及银行短期借款计划。山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
社财务管理照此《办法》执行。
  为了明确各级社财产增损处理权限,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于1955年9月9日颁发
了《山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产增损处理权限暂行规定(修正草案)》和《山
东省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各项专用基金提用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在
财产增损处理权限暂行规定中,对固定资产购置、修建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审批权
限,原材料、成品和商品的超额损耗,其他财产损失的处理以及应注意事项等,都
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各级手工业管理机构被撤销,集体资
财被“平调”,部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升级过渡转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较为混乱。
1961年6月,中共中央颁发《手工业三十五条》,调整所有制,组织资财归退。
1962年2月11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手工业管理局、省手工
业联社筹委会联合转发了财政部、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全国手工业总社、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关于手工业调整所有制中资财退赔和处理办法》,并据此将原移交给
财政的资财进行了退赔。据1962年11月底不完全统计,全省手工业被平调的资财达
4055.3万元,已退赔746.2万元,占18.4%;应归队的资财2626.7万元,已归队1866.
3万元,占70.5%。
  1963年1月1日,全国手工业总社在总结前几年手工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重新修订颁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较之1955年6月颁
发的《办法》更为具体详细,并对总则、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管理、财会人
员的职权和附则都作了修改和补充;对财务计划、盈亏处理、基金管理和基本建设
及购置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全国手工业总社还颁发了《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事
业基金、特种基金和联社管理费的提用暂行办法》,对各种基金和手工业联社管理
费的来源、用途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4月,省手工业联社筹委会颁发《关
于执行手工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手工业合作组织各项专用基金和联社管理
费提用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对资金财产管理、财产损失的处理、成本管理、零
星固定资产购置的批准权限,各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和上交等事项,也都作了明
确规定。
  1964年,全国手工业总社颁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收
支计划、检查与分析、流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固定资金和其他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成本管理办法》对成本计划、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一般费
用、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作了明确规定。
  1965年8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供销社和手工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
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总社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达了《为贯彻国务
院关于加强手工业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一)自1966年度起,各级手
工业联社对直属企业(包括合作工厂和供销经理部)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企业
奖金的提取办法等,一律按照国营企业规定办理。(二)各级手工业联社对直属企业
的各项流动资金定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在明年一季度末以前核定
拨足。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如果联社因资金薄弱,一时无力按定额拨足的,
可以根据联社的资金积累情况逐步拨足。(三)基层生产社、组的流动资金,也应逐
步核定,但定额应当放宽一些,以适应其灵活性的特点。流动资金不足定额的社、
组,应当按照“先生产、后基建”的原则,在每年的公共积累中积极充实流动资金。
(四)各级手工业联社今后对下级社不再给予流动资金借款;基层之间的相互借款,
也应该停止。
  1965年12月,省手工业联社提出了贯彻《通知》的意见:(一)适当提高资金上
交比例,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二)改进手工业联社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加强预决
算的管理;(三)争取银行和税务部门监督各项基金和管理费的上交;(四)改进合建
基金借款方法;(五)实行基建投资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六)建议县市以上的手工
业联社(包括合作工厂、供销企业)实行由省手工业联社统一核算。之后,省手管局、
省手工业联社又下发了《关于改进手工业财务体制和加强县社工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改进各项基金收交管理办法;(二)各专区手工业办事处代
收代管合建基金的处理;(三)改进预、决算管理制度;(四)改进手工业四项费用的
管理;(五)手工业企业调整中的资财处理问题;(六)县社工业的财务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手工业生产企业的财务工作受到冲击,财务工作处于混
乱状态。
  1976年2月,省革委二轻局向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提交《关于手工业集体企业合
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同年7月,省革委二轻局、财
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达《关于贯彻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批转省二
轻局关于手工业集体企业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分配与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合作事业基金的提取、分配与管理;(二)关
于管理费的收缴、分配与管理;(三)关于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四)关于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的收入对帐、核算、报告的规定。其中,对基层企
业的利润分配规定如下:(一)为了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自1976年1月起,对
合作工厂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和上交合作事业基金后的净额计算,
留成20%,上交主管局80%。(二)合作社(组)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和上交省、地
两级主管局的合作事业基金后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配:上交市、县(市)主管局合
作事业基金20%;自留公积金60%、公益金20%。(三)供销企业的利润,在交纳所得
税和上交省、地合作事业基金后的余额,全部上交主管局。
  1976年4月,省革委财政局、省革委二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手工业集体
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编审工作和各项专用基金管理的通知》,附发了《二轻系统基
层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表》和《二轻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财务收支计划表》。自1976年
起,基层企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表,逐级编报、审核,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和财税
部门。手工业集体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审工作初步展开。
  1978年6月,省革委二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二轻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
造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规定》指出:(一)所有合作工厂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一律上交县(市)局、公司50%,自留50%。省局直属厂直接上交省局50%,自留50%。
小集体企业(合作社)、工艺美术展销部、科研所、学校和医院等部门提取的基本折
旧基金,全部留本单位使用。新建企业(包括新建的分厂)从建成正式投产的月份开
始,在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县(市)局或公司;三年后,按老企业
规定办理。(二)企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省局和地区局暂不集中,各市局是否从
公司集中一部分,可自行研究决定。(三)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折旧率和更新改造资金
的提取标准。新建企业的折旧率,由县(市)局和公司比照同类企业的折旧率,提出
意见会同财税部门核定。企业不得自行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对多余和需报废的固
定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企业使用。1978年12月,
省革委财政局在《关于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综合答复》中规定:“县和县以上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这个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所得税按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利润
总额计征。”
  翌年,财政部又下达了《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省革
委财政局在转发此文件时明确规定:“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可比照国营
工业企业规定办理。”据此,省第二轻工业局征得省税务局的同意,下达了《关于
二轻集体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轻集体企业提
取企业基金,由原规定按八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为按产品、质量、利润
(包括上交利税和合建基金)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
指标,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在完
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
业基金。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的政
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
划指标的,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
在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按职工工资总额0.75%提
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企业按规定
提取的企业基金,应列入年终决算,从实现的利润中税前列支。《通知》还规定:
企业除按上述办法提取企业基金外,还可以从当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10%,即盈利
企业按当年上交税利和合建基金(扣除多交数)比上年应当上交利税和合建基金的增
长额中提取10%。此外,根据省委工作会议提出的改革财政、税收十条意见的精神,
对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税收问题规定如下:(一)用自筹资金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
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二)城镇集体企业用各项贷款举办新建、扩建或改造、
挖潜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先还本付息,还清后再征所得税。(三)国营、集体企
业用自筹资金、各项贷款新建、扩建、挖潜、改造、生产税大利小产品,还款期间
交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免工商税。(四)城镇集体企
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和企业基金,先提取,再计征所得税。(五)为鼓励
城镇集体企业增产增收,对其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留出20%给企业,不征所得税,
其余部分照征所得税。(六)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中央各部委、省计委、科委批准
的新产品试制,在试制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再免征工商税一年;一年后交税仍
有困难的,经地、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可再给予一年的减免税照顾。实行上述办法
后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1980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
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精神,省二轻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
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鲁发(1980)8号文件中有关二轻集体企业各项基金和管理费收
缴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财务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8号文件规定:(一)对
集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留出20-50%给企业,不征所得税。具体比
例由市、县(市)二轻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研究确定。企业
提取的利润增长部分可以40%转入公益金,60%转入公积金,不再从中提出奖励基金。
(二)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在现行比率基础上,1980年提高1%,1981年再提
高1%。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使用。
  1980年8月,省二轻厅制订了《山东省二轻系统各级主管局财务工作评比竞赛
条件试行办法》,1981年4月制订《山东省二轻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八项财务纪
律”和“十项会计纪律”》,同年8月又制订了《山东省二轻集体工业企业全面经
济核算试行规程》,1982年9月下达了《关于加强二轻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通
知》。这些办法和规定的颁发,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了财经纪
律,更好地发挥了财务工作的职能。
  根据省经委、建委、财委、财政厅1982年5月下达的《关于整顿企业财务验收
要求的通知》,省二轻厅于同年8月印发《二轻工业企业财务整顿验收标准》。此
《标准》共列8个项目,总分为100分,得80分以上为验收合格。各地按《标准》逐
一对企业进行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