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猪皮供应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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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的猪皮供应,由省皮革工业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省皮革工业公司负责猪
皮资源的开发、收购、分配、调拨。

  一、资源开发
  1965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财办(以下简称两委一办)批转财政
部、商业部、第二轻工业部、对外贸易部(以下简称四部)《关于大力开剥猪皮利用
猪皮制革问题的报告》。山东省为贯彻落实四部联合通知,于1966年1月18日由省
财政厅、商业厅、手工业管理局、对外贸易局、供销合作社下达了《关于大力开剥
猪皮利用猪皮制革的联合通知》,并就开剥方法、开剥计划、收购方法、货款结算、
财政补贴等项作了具体的规定。至此,全省的猪皮开剥和利用猪皮制革工作纳入了
统一领导、统一经营、计划发展的轨道。
  新中国成立前,山东年生猪存养量仅有250-300万头。新中国成立后,农民有
了自己的土地,养猪业有所发展。1949年-1955年,最低年份养猪271万头,最高达
到527.2万头。1956年-1965年,年平均生猪存养量632.72万头。1966年-1975年,
年平均存养量达到1380.8万头。1976年-1985年,养猪专业户大增,年生猪存养量
平均达到1924.4万头,最高年份的1976年为2264.2万头。养猪业的发展,为制革业
提供了丰富的原料皮。但因鲁中、鲁西大部分地区群众有吃带皮肉的习惯,猪皮资
源浪费很大。如1955年生猪存栏数359.4万头,出栏228万头,收购猪皮30.1266万
张,剥皮率仅占13.2%,近200万张猪皮被食用。1956年-1965年,年平均剥皮率仅
占27.2%。1966年-1975年,由于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年均剥皮率上升为59.5%。1976年-1980年,是猪皮开剥量最多的时期。省政府、各
地、市政府要求商业食品部门做到“一猪一皮”,年均剥皮率达到76.9%以上。
1981年-1985年,剥皮率有所下降,年均67%。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各县肉联厂为获
取更多的利润,增加了白条肉出口;二是实行开放搞活以后,杀猪由原来国营“一
把刀”经营变为国营、集体、个体“多把刀”经营,“一猪一皮”难以保证;三是
社会零散猪皮被商贩抢购流往外省,1985年仅流入江苏省的即达40万张。

  二、财政补贴
  1966年,全国统一猪皮收购价格,每市斤0.45元。当时,全国猪肉价格平均每
市斤0.75元,带皮肉仍可卖肉的价格,皮肉差价0.30元。明显的亏损,挫伤了商业
部门开剥猪皮的积极性。1967年1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第二轻工业部经请示
两委一办同意,联合下达了《关于改变猪皮补贴的通知》。《通知》规定:每剥1
张猪皮(以每张10市斤计算),国家财政给商业补贴3.00元,后又改为每市斤补贴0
.30元。由此确立了“斤皮斤肉”的作价原则和财政补贴政策。此后,随着生猪收
购价格和猪肉价格的上调,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根据“斤皮斤肉”的作价原
则,于1979年6月规定,按各地和屠宰单位猪肉销售价格核定皮价和补贴,调整了
猪皮收购价格。1980年,商业部、轻工业部随肉价变动再次对猪皮收购价格作了调
整,国家财政对猪皮价格每市斤补贴0.63元。
  山东省在执行国家猪皮补贴政策中,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也做过几次调整。
1974年6月28日,山东省革委财政金融局、商业局、轻工业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八
大肉联厂拨交工业鲜猪皮价格和工业收购猪皮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皮随肉价,
猪皮加权平均收购价仍为每市斤0.45元,皮肉差价的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交工业部
门。当时,工业收购多少省财政即补贴多少,超收超补。1981年6月18日,省财政
厅、省二轻厅联合下达《关于试行猪皮定额补贴及有关皮革经营财务和制革品种生
产问题的通知》,对猪皮补贴实行包干制。规定全省每年计划收猪皮800万张,财
政补贴9000万元。计划内按实际收购量计算补贴,超计划收购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1976年-1985年,省皮革工业公司共接受猪皮补贴6.62亿元。补贴最低的年份
是1976年,为2310.69万元;最高是1980年,补贴近1.35亿元。1981年补贴8535.96
万元,1982年6356.75万元,1983年4466.58万元,1984年6020.24万元,1985年1.
034亿元。

  三、猪皮收购
  1966年以前,猪皮由外贸畜产部门收购。1966年1月,根据中央四部联合通知
精神,全省各地(市)、县商业食品部门开剥的猪皮不再经过供销社环节,直接拨交
工业企业部门收购。猪皮收购等级暂定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同年8月,山东省
工商联席会议对猪皮收购等级进行了修定,废除甲乙丙收购标准,改为等内、等外
两个等级(7斤以上为等内,以下为等外)。等内皮收购价格每市斤0.77元,等外0.
65元,每市斤猪皮平均价为0.71元。
  1974年6月,根据“斤皮斤肉”的定价原则,山东省革委财政金融局、商业局、
轻工业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八大肉联厂(冷藏)拨交工业部门的鲜猪皮价格进行
调整,由平均每市斤0.75元调至每市斤0.90元。其他部门及社会零散猪皮收购价格
不变。
  为体现优质优价,进一步促进猪皮开剥,1975年5月,根据1973年省革委商业
局、轻工业局《关于修定猪皮交接、分级标准及作价办法的通知》,对猪皮收购等
级及作价办法进行了调整:去掉等内、等外两个收购等级,按猪皮开剥质量定为甲、
乙、丙三个等级,甲级皮每市斤0.80元,乙级皮0.75元,丙级皮0.70元;凡严重皮
损或霉烂变质和严重疥癞皮不符合丙级标准的,作为胶料皮,每市斤0.20元;皮净
重不足4市斤的列为猪娃皮,亦作为胶料皮收购;死猪皮和母猪皮腹部过薄、皱纹
严重的,按分级标准降一级收购;颈部过厚的种猪皮按丙级价格的70%计价收购。
并规定:猪皮带油不超过15%,超过的由食品部门认真复刮后,工业部门方予验收;
食品部门在猪皮未交工业部门前作临时腌制,工业部门按每张猪皮用盐两市斤的标
准供给食品部门;县以下(不包括县屠宰场)食品站集中到猪皮收购站的猪皮和从收
购站发到食品站的防腐用盐这两项短途运费,由工业部门随同猪皮货款结算拨付食
品部门。上述规定实施后,山东省的猪皮收购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各省的前面。
1977年,全国皮革行业第一次驻县收购员代表大会在威海召开。
  至1985年底,全省106个县(市)建立猪皮收购站(点)及管理仓库119个,从事猪
皮收购、腌制、储存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达500多名,在全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猪皮
收购网络,其收购量居全国首位。

  四、猪皮的分配、调拨
  猪皮的分配、调拨,按照省皮革工业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
  1955年-1975年,全省收购的猪皮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收购多少供应多少,
年平均分配约240万张。
  “五五”期间,猪皮收购量增加,供需趋向平衡,年均分配763万张。
  “六五”期间,供大于求,年均分配猪原皮850.2万张。此期共调往省外盐湿
皮287.9万张,年均调出57.58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