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盐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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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盐价〗
  山东盐价,自春秋“寓税于价”政策始,历代统治者不论对盐务实行何种变革,
均严格控制盐价以扩大收入,常以“国用不足”为由,肆意提价。明代天启年间,
食盐每引价银由5钱增至3两8钱,不久又增至5两6钱,以致民怨沸腾。1946年,国
民党统治下的青岛盐区原盐一年提价9次,再制盐提价8次。在解放区,尽管经费紧
缺,但人民政府仍以发展生产和保障人民生活为本,始终坚持以粮价变动为标准,
使食盐零售价一直保持在斤盐斤粮的水平上。
  建国后,山东在国家统一指令下,对盐价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严格管
理权限,坚持国家统一管理,不另行章法,以目乱纲。(二)在具体制定和调整盐价
时,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原则,有利于稳定物价的原则,有利于国家
积累的原则,有利于减少农民与边远地区群众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和
贯彻执行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最终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三者利益。
(三)统一使用价格名称:凡盐务局向公私企业收购盐斤所给的价格,均定名为公收
价,凡盐务局售给盐业公司或商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盐价,均定名为场价;取消
其他任何名目的价格。(四)严格按盐价变动审批权限办事。(五)严格管理制度,每
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工作,对原盐的收购价、出场(厂)价、分配价分别进行审核,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每年10月份将省内公收价、出场(厂)价、分配价执行情况
及下年调整意见报轻工业部审批。
  山东盐价的制定,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和山东实际情况实施。(一)出场价格。出
场价格根据盐的生产特点和商品特点,按照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和合理
利润为依据制定,计算方法为生产成本组合加合理利润。其计算公式为:出场价=
生产成本×(1+利润率)+储运费。(二)公收价格。以出场价格为限价,由公收价格
加上公收部门支付的保管费用和利息以及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三)分配价格。以盐
的出场价格为基础,加上盐税、场区筑装费、场区集运费、经营管理费、平衡差额
等。其计算公式为:分配价格=出场(厂)价格+盐税+场区筑装费+场区集运费+平衡
差额。(四)批发价格。以分配价为基础,加上符合政策要求的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批发价格=零售价格×1-规定的批零差率。(五)零售价格。以批发价为基础,加
上运费、损耗、利润和营业税金。在计算零售价格时,零售环节的费用、利润、营
业税金三者结合起来为批零差价,其批零差率一般按12%计算。除上述价格之外,
在批发价格组合中,还要有品质差价。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山东盐价先后作了10多次较大的调整。其中1949年10
月至1950年6月,由于物价上涨未能有效控制,为适应商品市场价格变化,山东盐
税在8个月内先后调整8次。1951年至1957年,山东盐区先后对原盐出场价、盐质差
价、分配价和市场销售价作了多次调整。1951年8月,山东盐业因天时关系欠产,
为稳定盐民生产情绪,争取完成全年任务,经上级批准,分别上调各场原盐公收价
和盐质差价,差额由山东盐业承担。自1957年1月1日起,根据上级精神和国民经济
形势,山东盐税由7元增至8.6元,市场销售价,工、农、牧、渔业用盐批发价也随
之作了调整,以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发展。1958年至1965年,先后对原盐出场价、公
收价、城乡差价和烟台、龙口盐分配价作了调整。1959年,由于原盐公收价格偏低,
省内一些中小型盐场少利、无利、甚至亏损,对发展盐业生产极为不利,为此,自
1960年1月起调整原盐出场价格,平均每吨提高8元,相应减低盐税,市场销售价格
不变。1966年至1976年,山东盐区根据国家规定,再次调整了食盐和工、农、牧、
渔业盐的地区差价,供应青岛化肥厂工业用盐的价格及原盐和加工盐的出场(厂)价
格。其中,1966年7月经盐务总局核定,青岛盐化厂生产的再制盐每吨由100元调减
为45元。1977年至1985年,山东盐价先后于1979、1982、1984、1985年作了4次调
整。(一)公收价格调整。1979年10月,根据国家盐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的
实际情况,对集体盐场原盐收购价格作了调整:黄海沿岸的日照、胶南、胶县、黄
岛、即墨、莱阳、海阳、乳山、文登、荣成、威海、牟平、烟台、莱州东方红盐场
调整为优等盐每吨28元,一等盐每吨25元,二等盐每吨21元,分别提高7.2元、4.2
元、3.2元;渤海沿岸的无棣、沾化、广饶、寿光、昌邑、掖县、潍县各集体盐场,
原盐收购价(不包括部队盐场、农场、林场经营的盐场)优等盐每吨25元,一等盐每
吨22元,二等盐每吨19元,分别提高4.2元、1.2元、1.2元。(二)港站分配价格调
整。为发展盐业生产,扩大原盐销售,减少积压,保证财政收入,自1980年10月1
日起,下调港站分配价格,降价亏损由食盐减税解决,即对销售的食盐(包括再制
盐)在现行实际征收的盐税税额的基础上,每吨减税12元。调整降低分配价格的执
行范围,限于省外销区及省内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以及德州、聊城、菏泽、枣庄等
地(市)原销长芦、江苏盐改销省内盐的商业经营部分;省内其他销盐仍执行原分配
价。(三)从1981年10月1日起,对枣庄市区和菏泽、聊城、德州地区有关各县补助
销盐运费15元/吨。(四)从1982年1月1日起,集体盐场原盐调往各盐业运销站,一
律改按原盐出场价格结算,一等盐每吨34元,二等盐每吨31元。改按出场价格结算
后,各盐业运销站实现的减价税额,按月交省盐业公司;各集体盐场原盐销售后,
其提价差额由省盐业公司拨补。(五)调低盐税,提高原盐出场价和公收价。从1984
年5月15日起,原盐税额由159元下调为154元,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改征盐税
15.4元,肥皂工业用盐每吨改征盐税77元,其他工业用盐一律全额征收154元。原
盐出场价,一等盐每吨由34元调为39元,二等盐每吨由31元调为36元。集体盐场公
收价,黄海盐区优等盐改按一等盐价28元、一等盐改按二等盐价25元计收;渤海盐
区优等盐由25元调为28元,一等盐调为25元。各港站的分配价格也随之作了调整。
(六)1984年,调整各港站精制盐、洗粉盐收购价格和分配价格。(七)为进一步落实
经济责任制,调动生产企业积极性,在统一计划指导下,自1984年7月1日起取消集
坨公收,改为送货到港站计价收购。(八)自1985年1月1日起,山东精制盐(再制盐)
出场价每吨由85元调为109元,洗粉盐出场价每吨由45元调为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