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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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管理〗〖运输销售〗〖区域〗
  清代以前,山东盐业运销区域分“引岸”(省外销区及省内离盐场较远的销区)
与“票岸”(省内离盐场较近的销区)。清代辟山东东岸18县为民运、民销区,成为
“民岸”。民国时期,山东盐区的“引岸”区域计104个县,其中省内88个县,豫、
皖、苏16个县,盐源主要由王官、永利两场提供,青岛、涛雒提供一小部分。“民
岸”18县和涛雒场所销日(照)、莒(县)两个县及青岛部分地区的盐源主要由金口、
莱州、石岛、登宁四场提供,青岛、涛雒亦提供一部分。山东出口盐大部分由青岛
提供,主要行销日本、朝鲜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年出口约180万担,其中75%输
往日本、18%输往朝鲜、7%输往香港。山东的工农业及渔业用盐,每年约115.2万
担,其中工业用盐多由青岛供应,腌肉用盐多由涛雒场供应。
  建国后,1953年,在省盐务局下设羊口、莱州、威宁、石岛、金口、胶澳、日
照、青口共8个盐场管理处和埕口盐场办事处,分别供应省内所规定的专区或县,
以及全国10省市(山东、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河南、浙江、平
原)的190个县、市、区。1957年5月,山东省盐务管理局实施的山东省内原盐分区
流向范围,以铁路、公路、沿海、内河为限,铁路运输在非产区或中转单位不得装
车,公路、水路(沿海、内河)运输,在非产区和中转单位或非批发机关所在地不得
装车或装船。对于超出此办法规定的运输流向必需运输者,如因自然灾害影响原定
合理运输线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可暂不受此规定限制。为便于组织实施,又分
别对各盐场的销盐以及长芦盐在山东境内的合理流向作了具体划分。1960年5月,
国家经委批转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1960年原盐合理运输办法及基本流向
的意见》,对山东盐销往外省的运输基本流向作如下规定:(一)发运港站:青岛、
石岛、女姑、南泉、黄台、昌乐、益都、烟台、龙口、威海。(二)运销范围:山东、
上海、广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吉林、北京、
天津。(三)基本流向:胶济线及其支线;津浦线(平原到薛城)及其支线;浙赣线(
南昌至老关)及其支线;南浔线;沿海(青岛到上海)、长江(上海到九江)。1960年
后又增辟了11条运线。1981年,基本流向改为:(一)发运站:黄台、益都、昌乐、
潍坊、山乍山、南泉、青岛。(二)流向范围:胶济线(以昌乐为界分别向东西
流)、蓝烟线、津浦线(德州--浦口)、宁芜线、芜铜线、陇海线(徐州--郑州)、石
德线。精盐、洗涤盐不受此流向限制。山东盐的销售区域和数量,历年均有变化,
但基本稳定。山东原盐出口日本、朝鲜、苏联等国家;再制盐和中粗盐主要销往马
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及香港、澳门地区。